201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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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6-041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5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76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8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办法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53,998千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204,731千元。依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为220,473千元,2015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84,258千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694,892千元,扣除2015年实施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1,075,200千元,期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603,950千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2015年度可分配利润1,984,258千元的55 %,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分配。按照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800,000,000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共需支付股利1,088,000千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8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765元进行派发。如其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5元。

三、 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二)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 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

联系部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4-27697137

传真:0574-27687001

邮政编码:315040

七、 备查文件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