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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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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银都矿业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公司确定收到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公司将应付股利归属于法律上的母公司的部分作为内部交易予以抵消,不影响权益类科目。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年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盈余公积账面余额为165,223,178.22元。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公司账面资本公积未发生变化,账面余额为129,317,509.14元。

银都矿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年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截止2010年12月31日,银都矿业法定盈余公积账面余额为54,000,000.00元,提取的比例已达其注册资本108,000,000.00元的50%,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银都矿业未再计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账面余额一直为54,000,000.00元。同时,银都矿业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账面资本公积也未发生过变化,账面余额为2,432,463.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反向购买企业合并成本的规定,银都矿业的企业合并成本为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上市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银都矿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重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为42.05元/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的股本数量为140,362,500股,新增股本364,626,167股,发行后股本数量为504,988,667股,其中新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为72.20%。银都矿业参与反向购买的有关股东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仍为72.20%,应向上市公司发行26,176,536股,企业合并成本为1,100,824,045.75元。

反向购买的企业合并成本为1,100,824,045.75元,合并时公司扣除置出资产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307,151.88元,合并商誉为1,161,131,197.63元。根据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购买日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冲减资本公积1,086,199,487.07元,因合并资本公积余额不足,依次冲减了盈余公积34,000,000.00元和未分配利润40,931,710.56元。

由于合并财务报表股东权益部分体现会计上母公司即银都矿业的股东权益。会计上子公司每年计提的盈余公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全额抵消,而自购买日至今,银都矿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发生变化。因此,公司自2011年开始,合并财务报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均为0。公司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专项储备情况如下: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本期使用安全生产费的事由、专项储备本期增减变动的原因以及会计处理,并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依据。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时出具更正公告。

回复: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为10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的相关会计如下:

(1)公司提取安全生产费时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2)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2015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合计651.00万元,使用916.74万元,超额列支92.44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注。银都矿业本期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尾矿库维修及加固工程、护坡的防护工程等;(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3)矿山“六大系统”支出,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维简费计提标准为18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公司提取维简费时

借:制造费用-维简费

贷:专项储备-维简费

(2)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累计折旧

2015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维简费1,171.79万元,使用1,914.46万元,超额列支742.66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注。银都矿业本期维简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矿山为持续生产进行的开拓延深工程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2)为延长矿山寿命,在原有进行的补充勘探工程;(3)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4)矿山巷道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注:银都矿业为公司非全资子公司,致使上述数据与附注专项准备中的数据存在差异,差异部分为归属于银都矿业少数股东部分。)

综上所述,公司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6]002962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核字[2016]00296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由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之部分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询函第7题 年报显示,“期末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表格如下,请你公司说明深圳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包头诚善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和羽时互联网1号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三家公司的成立与经营情况、你公司在上述三家公司中所承担的角色、投资风险,上述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审议程序,并结合你公司的持股比例说明请说明公司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理由和合理性,并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2年08月2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光大汉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26层26A、26B、26J(入驻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股东情况:

(2)合伙企业运作情况

深圳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深圳光大汉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运营管理,管理模式采用的是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深圳光大汉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鼎亚太成长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控制。

光大金控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超额投资项目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评审进行最终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科技、投资、法律、风险控制等方面专家组成,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委任。项目投资决议需6个(含)以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光大金控成立至今,项目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光大金控资产总额10,384.50万元,负债9.92万元,净资产10,374.58万元。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2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成长投资基金项目》的议案,并披露了《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43)、《关于参与设立基金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4)。

公司安排财务总监作为该项目的监管人,每季度要求基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了解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公司持有光大金控21.2766%股权,但未向合伙企业派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仅参与分配利润,对合伙企业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公司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2、包头诚善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包头诚善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4年02月14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久涛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石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二楼(新区)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旅游开发;举办文化艺术培训和讲座

股东情况:

(2)合伙企业运作情况

包头诚善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孙久涛经营管理,代表合伙企业行事。

包头诚善成立至今,项目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包头诚善资产总额11,111.85万元,总负债1.42万元,净资产11,110.43万元。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孙久涛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并披露了《八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

公司安排总经理作为该项目的监管人,每季度要求基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了解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公司持有包头诚善99.001%股权,但未向合伙企业派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仅参与分配利润,对合伙企业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公司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3、羽时互联网1号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羽时互联网1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运作

基金存续期限:2+1年,2年投资期,1年退出期。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到期前,若基金所持有的股权或股票出现停牌等无法变现的情况,管理人有权将基金期限延长至基金所持股权或股票全部变现完成日止

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基金管理人:上海羽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分配:本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于基金结束日一次性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按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分为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两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持有人情况:

(2)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羽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5128号1幢1层1130室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金融业务流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股东情况:

(3)基金运作情况

羽时互联网1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羽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基金管理规模为1.2亿元人民币。上海羽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为P1009998。“羽时互联网1号证券投资基金”已履行备案手续,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为S65421。

羽时互联网1号证券投资基金成立至今,项目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羽时互联网1号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额12,027.31万元,总负债79.93万元,净资产 11,947.38万元。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认购羽时互联网 1 号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并披露了《八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

公司安排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作为该项目的监管人,每季度要求基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了解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

公司未向上海羽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由上海羽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公司收益为基金的利润分成。对基金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公司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公司证券部为项目投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财务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财报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同时确认投资资金和投资收益按投资计划运转。

公司依据财务部出具的财务分析报告按季度编制项目公司经营分析评价报告,提出投资处置意见。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证券部反馈意见,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涉及要行使表决权的议案,须经过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查决定;重大事项要提交董事会决定,出席会议必须按照会议精神履行投票决定权。

公司按照内控制度对投资项目实施监管,能够及时掌握所投项目的运作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盛达矿业公司对上述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将其划分为可供金融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询函第9题 年报显示,你公司根据深仲裁字第1098号《深圳仲裁委员会判决书》裁决,将短期借款及其计提的相关利息,合计3,662,988.05元转入营业外收入。请提供《深圳仲裁委员会判决书》裁决的相应文件,并说明上述会计处理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2000年9月19日,深圳市财政局(现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现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公司签订《深圳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合同》(合同编号:20001032),合同主要约定如下: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向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1年,到期未还部分从到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并加收30%的罚息计收利息,到期未还资金期限超过6个月,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有权对应在还本金在正常使用期内追收按年利率4%计算资金占用费。

2000年10月13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深圳市财政局划拨的款项人民币200万元。公司于2002年偿还上述借款20万元。

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同时对逾期部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提利息费用。2002年,公司将上述借款人民币180万元调整至短期借款核算,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提利息费用。

2015年4月5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835,076.72以及资金占用费80,000元(上述资金占用费和利息均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实际数额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015年8月13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1098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详见附件)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全部仲裁请求。

2016年3月1日,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出具《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情况说明》中明确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本案裁决送达生效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无权再向公司主张要求支付款项的权利,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本仲裁所涉款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深仲裁字第1098号《深圳仲裁委员会判决书》裁决,盛达矿业将短期借款及其计提的相关利息,合计3,662,988.05元转入营业外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建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6]003082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核字[2016]00308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2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由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之部分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询函第1题 你公司2011年度形成反向购买,2015年年报附注中子公司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当期净利润为正且有分红,但是你公司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均为0,并且你公司从2011年度起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均为0。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另外,请结合历年你公司子公司分红情况说明子公司分红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从2011年度起你公司资金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为0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时出具更正公告。

回复:

2011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达)、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王彦峰、王伟合计持有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都矿业)62.9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银都矿业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满堂。

2009年11月至购买日,银都矿业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北京盛达为银都矿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9.80%;内蒙古矿业公司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7.04%,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大。银都矿业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也从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安排。因此,从目前的股权结构上看北京盛达不能通过股东会控制银都矿业。

银都矿业的公司章程于2003年12月制定,至购买日已进行了五次修订。银都矿业从成立至购买日执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名额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2009年11月至购买日,银都矿业11名董事中第一大股东北京盛达与第二大股东内蒙古矿业公司均委派了4名董事,不能推定北京盛达通过在银都矿业委派的董事成员控制银都矿业董事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从银都矿业股权结构与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北京盛达对银都矿业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对控制的要求,故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未采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控制拟置入资产银都矿业,不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时,上市公司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置入资产银都矿业所经营的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置入资产原股东拥有重组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且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构成业务的资产均已置出。因此,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的规定,本次交易会计处理适用不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购买的主体银都矿业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为会计上的购买方。

2011年至今,银都矿业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都矿业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公司确定收到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公司将应付股利归属于法律上的母公司的部分作为内部交易予以抵消,不影响权益类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反向购买企业合并成本的规定,银都矿业的企业合并成本为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上市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银都矿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重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为42.05元/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的股本数量为140,362,500股,新增股本364,626,167股,发行后股本数量为504,988,667股,其中新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为72.20%。银都矿业参与反向购买的有关股东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仍为72.20%,应向上市公司发行26,176,536股,企业合并成本为1,100,824,045.75元。

反向购买的企业合并成本为1,100,824,045.75元,合并时公司扣除置出资产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307,151.88元,合并商誉为1,161,131,197.63元。根据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公司调整了资本公积1,086,199,487.07元,因合并资本公积余额不足,依次冲减了盈余公积34,000,000.00元和未分配利润40,931,710.56元。

由于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之前,银都矿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已达到银都矿业注册资本50%,银都矿业自2011年起未在计提盈余公积。因此,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均为0。

经核查,我们认为,盛达矿业公司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询函第2题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专项储备情况如下: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本期使用安全生产费的事由、专项储备本期增减变动的原因以及会计处理,并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依据。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时出具更正公告。

回复: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为10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的相关会计如下:

(1)公司提取安全生产费时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2)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2015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合计651.00万元,使用916.74万元,超额列支92.44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注。银都矿业本期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尾矿库维修及加固工程、护坡的防护工程等;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3)矿山“六大系统”支出,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维简费计提标准为18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公司提取维简费时

借:制造费用-维简费

贷:专项储备-维简费

(2)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累计折旧

2015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维简费1,171.79万元,使用1,914.46万元,超额列支742.66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注。银都矿业本期维简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矿山为持续生产进行的开拓延深工程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2)为延长矿山寿命,在原有进行的补充勘探工程;3)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4)矿山巷道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注:银都矿业为公司非全资子公司,致使上述数据与附注专项准备中的数据存在差异,差异部分为归属于银都矿业少数股东部分。

经核查,我们认为,盛达矿业公司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建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