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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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0 股票简称:啤酒花 编号:2016-025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7号)核准,同意公司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60,000.00万元。

2016年5月18日,公司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5,294,117股,每股发行价格6.80元,募集资金总额 1,599,999,995.60元,新时代证券扣除承销费12,800,000.00元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26,800,000.00元后,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新时代证券划转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560,399,995.60元。

2016年5月19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6]第29-00003号)。

公司实际收到的上述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用途: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 2016年5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相关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6月1日,针对支付购买GPC Mauritius V LLC持有的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12.8582%股权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本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汉南健康产业项目、医药安全追溯系统项目、襄阳冷链物流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拟通过对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将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因此,该三个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在公司履行相关增资决议程序后签署。

支付购买GPC Mauritius V LLC持有的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12.8582%股权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签署方:

甲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丙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重组现金对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徐鹏、张才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