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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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4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2623号、2624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015年1月9日2015-001号、2015年2月14日2015-019号、2015年3月24日2015-030号、2015年12月30日2015-109号公告。

2016年3月,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司的总债权中的部分分别转让给了王艺衡、陈姝宇、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鲜果等人,详细情况见2016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6-022号公告。

三、进展情况

1、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2623号应诉通知书:

本院已受理王艺衡诉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公司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2624号应诉通知书:

本院已受理陈姝宇诉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公司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案件将于6月20日开庭审理,公司准备积极应诉,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2623号、262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