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16-029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 6月8日
● 除息日:2016年 6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 6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在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利润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0,000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0万元(含税)。
(二)发放年度:2015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二)除息日:2016年6月13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二)咨询电话:010-80489305 传真:010-80489305
(三)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