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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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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5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7日和2016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6-048号)以及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更正公告(2016-049号)(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并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公告内容涉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宝银下达了《罚款决定书》([2016]宁0104民初1147号)。上海宝银表示不服罚款决定书,将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6)宁0104民初1147号罚款决定书。

公司于今日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海宝银下达的《复议决定书》(2016)宁01司惩复1号,针对上海宝银提出的请求撤销(2016)宁0104民初1147号罚款决定书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并未特定仅适用于给付之诉,故对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案件,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均可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对于财产保全申请条件,在案件尚未作出实体判决之前,人民法院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如果确属申请错误,宝银创赢公司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宝银创赢公司如果对兴庆区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而不得将冻结的股权作其他处分。第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宝银创赢公司将其名下已被法院冻结的股权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赎业务,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截止目前,公司与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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