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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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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4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8票,实参加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经研究,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总额度为10.7亿元人民币及1.1亿美元的额度担保(该额度担保包含2015年度有关公司已发生但目前尚未到期的已使用额度),担保额度的使用期限为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情况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刊载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公告》。

二、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8票,实参加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股东回报规划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8票,实参加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分期出资不超过2.5亿元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将与管理团队共同设立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创新金融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时公司参股公司暨公司关联方浙江国贸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出资不超过150万元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或直接以投资顾问身份的形式为创新金融产业基金提供部分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情况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刊载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四、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8票,实参加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16年6月2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6月20日下午2:30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具体情况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4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42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

提供额度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担保人名称

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名称:

1、宁波狮丹努进出口有限公司

2、宁波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

3、宁波东方宏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4、宁波狮丹努针织有限公司

5、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

6、香港富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7、狮丹努(柬埔寨)服饰有限公司及狮丹努(柬埔寨)针织有限公司

8、宁波东方宏业针织有限公司

9、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11、宁波狮丹努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12、狮丹努缅甸服饰有限公司

13、香港瑞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香港瑞升(越南)纺织品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本次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合计总额度为10.7亿元人民币及1.1亿美元的额度担保。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445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4,965.10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14.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总额度为10.7亿元人民币及1.1亿美元的额度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将提交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05月,注册资金为三仟万元,浙江东方持有其45%股权,吴忠宝等13位自然人持有其55%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经营范围: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实业项目投资:房屋及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服装及服装辅料、针织品、羊毛衫、服饰的制造、加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200,081万元,负债总额为140,677万元,净资产为59,404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20,339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波狮丹努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狮丹努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狮丹努集团持其90%股权,宁波东方宏业针织有限公司持10%股权,狮丹努集团实质上拥有其100%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项目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85,961万元,负债总额为83,626万元,净资产为2,335万元,净利润为11,324万元。

2、宁波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注册资金为60万美元,狮丹努集团持有其54.55%股权,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0.45%股权,吴忠宝等13自然人持有其25%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经营范围:服装及服装面料、羊毛衫、服装原辅料、服饰制品、针织品及针织面料的加工、生产。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9,013万元,负债总额为8,014万元,净资产为998万元,净利润为1,405万元。

3、宁波东方宏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宏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狮丹努集团持于其90%股权,宁波狮丹努进出口有限公司持10%股权,狮丹努集团实质上拥有其100%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14,333万元,负债总额为113,303万元,净资产为1,030万元,净利润为1,609万元。

4、宁波狮丹努针织有限公司

宁波狮丹努针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注册资金为贰拾伍万美元,狮丹努集团持有其74%股权,陈荣源持有其26%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经营范围:服装及服装辅料、羊毛衫、针织品及针织面料的制造、加工。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9,560万元,负债总额为9,220万元,净资产为340万元,净利润为722万元。

5、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

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注册地: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服装及面料、针织品及面料、羊毛衫服饰的制造、加工;相关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屋及设备租赁;日用品、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15,228万元,负债总额为12,914万元,净资产为2,314万元,净利润为1,259万元。

6、香港富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香港富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注册资金为50万港元,狮丹努集团持于其100%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经营范围:服装及服装面料、羊毛衫、服装原辅料、自产服装及针织品的进出口业务等。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22,198万元,负债总额为19,592万元,净资产为2,606万元,净利润为794万元。

7、狮丹努(柬埔寨)服饰有限公司及狮丹努(柬埔寨)针织有限公司

狮丹努(柬埔寨)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注册资金为100万美元,香港富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其70%股权,沈琦明持有其30%股权。法人代表沈琦明,经营范围:服装及服装辅料、羊毛衫、针织品及针织面料的制造、加工。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9,107万元,负债总额为7,909万元,净资产为1,197万元,净利润为728万元。

狮丹努(柬埔寨)针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注册资金165万美元,由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和沈琦明共同出资,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82%股权,企业法人代表沈琦明,注册地:柴胶省芭蒂县根藤区2号公路35公里处。经营范围:服装及服装面料,羊毛衫,服装原辅料,针织品制造加工。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7,912万元,负债总额为7,007万元,净资产为905万元,净利润为140万元,预计2015年已经扭亏为盈。

8、宁波东方宏业针织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宏业针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注册资金为380万元,狮丹努集团持有90%股权,宁波东方宏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经营范围:服装制造、加工;服装辅料、服饰、针纺织品的批发。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3,798万元,负债总额为3,179万元,净资产为618万元,净利润为1,726万元。

9、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金为2亿元,狮丹努集团持有其10%股权,法人代表戎巨川,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按规定办理各项小额贷款、贷款、票据贴现;小企业发展、管理及财务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27,072万元,负债总额为4,583万元,净资产为22,489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1,335万元。

10、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狮丹努集团持有其51%股权,谢超君等44人持有其49%股权。法人代表吴忠宝,经营范围:服饰、服装及服装面料、针织品及面料、羊毛衫的制造、加工;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实业投资。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42,344万元,负债总额为36,633万元,净资产为5,711万元,净利润为630万元。

11、宁波狮丹努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狮丹努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49%股份有谢超君等23位自然人持有。法人代表吴忠宝,注册地:宁波市海曙区启运路281号。经营范围: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服装、服饰、体育用品、鞋帽、服装辅料、针织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4,875万元,负债总额为3,941万元,净资产为934万元,净利润为431万元。

12、狮丹努缅甸服饰有限公司

狮丹努缅甸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册资金为239万元,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执行主席杨美云,注册地:缅甸兰大亚工业区。经营范围: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服装、服饰、体育用品、鞋帽、服装辅料、针织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2,247万元,负债总额为683万元,净资产1,564万元,净利润为-491万元。

13、香港瑞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香港瑞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1日,注册资金为488万元,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80%股权,香港兴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20%股权。董事长吴忠宝,注册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48-62号,上海实业大厦11楼1104室,经营范围:投资、贸易。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2,788万元,负债总额为729万元,净资产2,059万元,净利润为-46万元。

14、香港瑞升(越南)纺织品有限公司

香港瑞升(越南)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5日,注册资金为630万元,香港瑞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其77.5%股权,香港宏业国际有限公司持有其22.5%股权。法定代表李天明,注册地:西宁省,展鹏县,安和乡,成成功工业区,D2路A2.2地块,D3路A12地块,经营范围:织造、染色加工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期末资产总额为2,549万元,负债总额为454万元,净资产2,095万元,净利润为-36万元。

四、担保的主要内容

1、上述额度担保包含2015年度各公司已发生但目前尚未到期的已使用额度。

2、上述额度担保的使用期限均为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我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狮丹努集团董事长根据其各子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具体确定各子公司额度担保的合作银行。

3、上述人民币额度10.7亿元,其中1.5亿元专项用于开展远期结售汇担保。

4、狮丹努集团给予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4亿元,鉴于该额度内的借款主体将主要为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而目前其境外子公司尚在筹建当中,因此公司同意宁波狮丹努控股有限公司今后将该额度拆分给予其境外子公司。

5、狮丹努集团对宁波永鑫小额贷款公司的额度担保按其在永鑫小额贷款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提供担保金额。其另外股东也按需照每家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6、所有担保合同由狮丹努集团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订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助于扩大生产量和贸易量,努力完成其2016年度的经营目标,担保是合理的。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445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4,965.10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14.70%。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10.7亿人民币及1.1亿美元的额度担保,系为促进其下属相关公司的业务发展,扩大生产量和贸易量,努力完成2016年的经营目标,符合其整体经营发展要求。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担保议案。同时,我们要求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在担保过程中严格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子公司业务监督,强化风险控制。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4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6-043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浙江东方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杭州兴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创新金融产业基金”)

● 投资金额:创新金融产业基金计划规模人民币5亿元,公司分期出资不超过2.5亿元,其余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最终以实际出资为准)。

● 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将“大力推进产业创新,集中力量做大做强金融亿万产业”,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立足浙江、辐射全国”,充分利用浙江省强大的实体经济和互联网经济基础,通过对金融板块和贸易业务资源的整合,形成在金融与贸易领域内的领先优势,通过构建“金控+贸易”全方位的控股集团,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务布局,推动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

基于上述背景,公司决定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重点投资于创新金融产业链的优质企业,同时配置于其他价值被低估或预期收益良好的项目。基金计划规模人民币5亿元,公司将分期出资不超过2.5亿元。

2、涉及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参股公司浙江国贸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贸东方资本”) 拟出资不超过150万元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或直接以投资顾问身份的形式为新设立的创新金融产业基金提供部分投资管理服务。依照相关规定,前述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的审批情况

2016年6月3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前出具了事前审核意见,并在会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创新金融产业基金相关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嘉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产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产融”)为管理创新金融产业基金与管理团队共同在杭州市富阳区黄公望基金小镇设立的投资管理平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东方产融出资490万元,占东方嘉富注册资本的49%。东方嘉富目前正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晓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拟设创新金融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暂定,以最终设立为准)

(1)拟设基金名称:杭州兴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计划规模:暂定5亿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类型:有限合伙

(5)出资人:公司出资不超过25000万元,其余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最终以实际出资为准)

(6)出资时间:分三期按3:3:4比例出资,第一期于基金成立时到位,第二、三期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8个月内到位,具体以基金管理人通知为准。

(7)基金存续时间:存续期五年,其中投资期三年,退出期两年,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延期两年。

(8)管理及决策机制:基金由东方嘉富负责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9)投资方向: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而兴起的新兴产业的优质公司,包括互联网+金融、汽车、医疗、教育以及其他具有创新能力的公司;也可配置于其他价值被低估或预期收益良好的项目。

(10)投资原则:遵循分散化原则,综合行业细分、投资期限、风险高低等因素形成投资组合,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总规模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可酌情调整,但单笔投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基金规模总额的30%。

(11)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和海外IPO、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包括大股东回购、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兼并收购等,并选择适当的时机退出,为合伙人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

(12)基金费用: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三年投资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按其承诺认缴出资额的2%/年支付管理费,退出期内按有限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的剩余投资成本的2%/年支付管理费,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1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达到8%的前提下,投资收益中80%由全体出资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在未达到8%时,则投资收益全部由全体出资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三、关联交易情况介绍

1、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国贸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俊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与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国贸东方资本是公司参股公司,其中公司出资490万元,占国贸东方资本注册资本的49%。因国贸东方资本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故国贸东方资本为公司关联方。国贸东方资本本次拟出资不超过150万元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或直接以投资顾问身份的形式为新设立的创新金融产业基金提供部分投资管理服务。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与国贸东方资本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国贸东方资本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本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前出具了事前审核意见,并在会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在会前出具了事前审核意见,并在会后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能够有效地将多方优势资源进行融合形成协同效应。关联方国浙江国贸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出资参与基金的设立及管理,构成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各自以自有资金出资,对管理费的约定符合行业标准,清晰透明,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表示同意。

六、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基金对公司的影响

依照公司战略规划,类金融板块是公司着力打造的重点板块。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能够有效地将多方优势资源进行融合形成协同效应。东方嘉富与国贸东方资本拥有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专业团队,本公司与其合作,有利于提高公司投资项目的整体质量,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有助于加快公司外延式发展的步伐,有利于公司树立自身管理品牌,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将会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参与投资设立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创新金融产业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基金设立后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导致资金闲置的风险;因投资决策失误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因金融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不能及时实现退出的风险。

为控制上述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也将积极敦促基金管理人寻找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投资项目,并通过科学合理的交易架构设计,尽力降低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16-04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20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公司1808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20日

至2016年6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6月16日、6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1806室,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二)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邮编:310009)

联 系 人:姬峰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传 真:0571-87600324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