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33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在2016年5月2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5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6,000,00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金发科技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5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66818881
联系传真:020-66818881
联系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邮政编码:51066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