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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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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金控 公告编号:2016-103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3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2,635,914,33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6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的发行费用1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4,00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585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渤海”)之控股子公司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AC”)在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美元专户(账号为671073176-6150),公司与HKAC、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专户银行于2016年3月3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6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及HKAC的实际需求,HKAC在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人民币专户(账号为67107316-5250),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与HKAC、广发证券、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人民币账户)。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HKAC(乙方)、专户银行(丙方)、广发证券(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乙方是甲方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的控股子公司,为推进乙方飞机租赁业务发展,天津渤海拟对乙方进行增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

2.为了规范管理乙方募集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乙方及丁方已就乙方募集资金监管事项达成一致,乙方的募集资金将存放在在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中。

3.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7107316-5250。乙方承诺该专户资金仅用于乙方开展飞机租赁业务项目或支付给根据2016年3月31日上述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由乙方在丙方开立的美元监管账户(账号为671073176-6150),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确保乙方募集资金使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甲方应遵守并保证乙方募集资金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丁方提供相关信息。丁方可随时就专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其内部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6.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常建、周伟可在丙方正常营业时间就专户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获取专户相关信息和复印文件。甲方和乙方同意授权丙方向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提供其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丙方应及时向丁方提供相关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相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应按月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前),并邮件抄送丁方。

8.丙方应在收到乙方资金支付指令后立即尽快向丁方发送邮件通知,乙方应在下达专户资金支付指令同时,就本次资金使用数量和具体用途通知丁方(资金由本账户转入上述乙方美元银行账户不需要通知)。自2016年6月30日起每季度末,乙方应向丁方提供该季度专户资金用于业务开展的明细清单,以及截至该季度末专户募集资金使用总额。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各方同意,丙方可以在当月专户无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不向乙方发送对账单。如丙方连续三次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发送账户资金支付指令通知,或未及时根据保荐代表人要求提供专户相关资料,甲方、乙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在提前30天向甲方、乙方、丁方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HKAC与专户银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金控 公告编号:2016-104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金租”)于2016年6月3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88号)。根据《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皖江金租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

皖江金租将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一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第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次债券的发行工作及信息披露工作。

本次皖江金租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公司及皖江金租将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