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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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6—03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6月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6年6月7日采用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公告文件。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明先生、李鹏先生、关军占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李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所担任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郭运凯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郭运凯先生,1964年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财务部主任,河南省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三部副主任,现任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业管理部副主任。

郭运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个人工作原因,公司独立董事谢香兵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所担任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推荐海福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海福安,男, 1963年生,会计学副教授,研究生,现任河南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会计硕士教育中心主任、硕士生导师。

海福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公告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五、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请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一、二、三,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6—03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6月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6年6月7日采用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公告文件。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郭金鹏、胡莺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就该事项事先征得了保荐人同意,相关决策程序规范、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借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6—035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而以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方式向公司进行财务资助,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河南投资集团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2.48亿元,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5.90亿元,过去12个月发生固定托管费用30万元和担保费用30万元。公司子公司安彩太阳能的100%股权转让给河南投资集团并由公司托管经营。

●本次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内容

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申请2016年内最高不超过25,000万元委托贷款额度,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河南投资集团持有公司59.1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河南投资集团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2.48亿元 ,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5.90亿元 ,过去12个月发生固定托管费用30万元和担保费用30万元。公司子公司安彩太阳能的100%股权转让给河南投资集团并由公司托管经营。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截止2016年1季度末,河南投资集团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65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410000100018980

住所: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连昌

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所需工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投资项目分的产品原材料的销售(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截至 2015 年末,河南投资集团合并报表中的总资产为11,513,882.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2,331,265.58万元,2015 年度营业总收入为 2,524,189.64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向河南投资集团申请2016年内不超过25,000万元委托贷款额度。

(二)委托贷款的具体方案

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申请2016年内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具体金额及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为准。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优化业务布局,提升业务水平等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资金实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通过向控股股东申请2016年内委托贷款额度,能够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15年6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因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明、李鹏、关军占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次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李煦燕、王霆、谢香兵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2016年内不超过25,000万元委托贷款额度,能够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了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2016年内不超过25,000万元委托贷款额度,能够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委托贷款行为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除以上关联交易及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从 2016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与河南投资集团的其他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6—036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分别收到董事李鹏先生、独立董事谢香兵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李鹏先生、谢香兵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所担任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在公司新任董事就任前,李鹏先生、谢香兵先生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李鹏先生、谢香兵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6—037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6月7日,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5号)核准,公司于2013年5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2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7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9,250万元。2013年5月7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募集资金出具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3〕第27号)验证确认,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该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情况

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9,250万元,按照原募集资金用途,计划使用20,0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使用37,050万元补充流资;使用42,200万元建设年产1440万平米电子信息显示超薄玻璃基板项目(以下简称“超薄玻璃项目”)。

2013年5月,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20,000万元归还了银行贷款;使用37,040万元补充了流资。另外,公司使用53,910,992.96元置换了预先投入超薄玻璃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2,000万元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2013年10月,公司将超薄玻璃项目变更为日处理50万立方米天然气液化工厂项目(以下简称“液化工厂项目”) ,变更的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27,227.90万元,加上前期以募集资金5,391.1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原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液化工厂项目合计利用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32,619万元,2013年液化工厂项目实际使用5,440.60万元。结余9,581万元募集资金尚未确定投资方向。

2014年5月14日,公司将2013年5月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2,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14年5月15日,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使用2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5年5月13日,公司将2014年5月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2,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15年,公司液化工厂项目投入募集资金9,708.31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1,675.81万元,公司全部募投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78,725.81万元。

2016年1月29日和2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未确定用途的9,581万元募集资金增资给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安彩能源西气东输豫北支线与中石化榆济线对接工程项目”建设。

2015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资的金额为21,000万元,至2016年5月10日,公司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1,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16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799万元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请批准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资的行为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进度的情况下,使用 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9,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就该事项事先征得了保荐人同意,相关决策程序规范、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借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监事会将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

1、安彩高科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且未违反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安彩高科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及时、足额地归还上述募集资金。

3、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已经安彩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上述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安彩高科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安彩高科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公告编号:2016-03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28日 10点30 分

召开地点:安阳市中州路南段安彩高科第四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28日

至2016年6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1-7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8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9-11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6年4月28日、2016年6月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所有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16年6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安彩高科股东大会”字样。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三) 登记地点

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一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455000 联系电话:0372—3732533

传真:0372—3938035 联系人:杨冬英、朱玉红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 (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