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6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6-048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7日(星期二)下午14:4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7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金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6年5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6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2%。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6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2%。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4、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审议并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6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新章程备案)、各类权证的变更登记等全部相关事宜。公司其他基本管理制度据此做相应修改。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请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程濂律师、吴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