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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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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补充质押协议的公告

2016-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补充质押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15年6月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鉴于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双方拟签署《补充质押协议》,对股权质押事宜作补充说明。

●本次交易尚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及办理范围内,因此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经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林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贷款协议的议案》,全资子公司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人造板”)和控股子公司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丰林”)向国际金融公司(IFC)申请一笔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长期贷款。因市场因素的变化,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丰林人造板和控股子公司惠州丰林与IFC签订《修订及重述协议》,对贷款相关事宜做补充说明,同时将贷款期限由5年延长至7年,下调利差,同时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人造板100%股权和惠州丰林75%质押给IFC,为本次贷款延长期限的新增担保。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收购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剩余25%股权的议案》,公司于近日已完成对惠州丰林剩余25%股权的收购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5年6月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第3.03款额外出资的规定:“如果出质人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向借款人II增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对借款人II注册资本的额外权益,出质人应立即就该等增资或额外权益的取得签订IFC要求的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并根据适用的中国法的要求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并将该等增资或额外取得的权益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全部质押给IFC。”

经公司与IFC协商,双方拟签署《补充质押协议》,对公司收购惠州丰林事项作补充说明。

二、《补充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系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借款人II”)(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根据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I”)、借款人II、出质人(作为“母公司”)与IFC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一份贷款协议(经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经修订和重述的贷款协议修订,以下称为“贷款协议”),IFC向借款人I以及借款人II提供了一笔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一亿八千六百五十一万六千元(RMB 186,516,000)的贷款(“贷款”)。

3、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第3.03款(额外出资)的规定,出质人有义务将其通过增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对借款人II注册资本的任何和全部额外权益质押给IFC。

4、出质人于2016年5月另行取得了借款人II的25%的股权,并由此持有借款人II的全部股权。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出质人同意将其新取得的借款人II的25%的股权以及与该等股权有关的或因其产生的全部资金、股息、利息、利益及所得(包括但不限于清算所得)(以下合称为“新取得股权”)质押给IFC,作为其支付和清偿担保债务的担保。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质押协议》,是公司履行《股权质押协议》条款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补充质押协议》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