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3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9,493.84万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2,999,9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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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8.60亿元向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由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西藏华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37.50%股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年6月12日,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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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指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下同)已在乙方(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6281166007,截至2016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186,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指公司,下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专项用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定存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丁方(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和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仅对上述证明进行形式审查。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