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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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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版)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6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美都能源

股票代码:6001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拱墅区美都恒升名楼401室

股份变动性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引起的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二O一六年六月八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美都能源向闻掌华等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1,125,451,264股,每股价格5.54元;因五湖投资在本次发行的股份中认购260,469,314股,本次发行后其持有的美都能源股权比例将达到7.28%。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闻掌华

注册地址:拱墅区美都恒升名楼401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2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关系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五湖投资及其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闻掌华,男,1964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身份证号33052119641218****。2002年10月至今,任美都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11月至今,任美都能源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美都能源向闻掌华等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1,125,451,264股,每股价格5.54元,募集资金6,235,000,002.56元。杭州五湖投资以14.43亿元人民币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23.14%。

(一)做大做强能源开发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的发展战略为“能源主导(传统能源+新能源)、金融创新”。具体来看,传统能源主要是以美国油气资产为依托,集中优势资源,积极拓展原油及天然气业务;升级商业贸易业务结构,从单纯的贸易中间商过渡为贸易综合服务商,提高公司商业贸易业务利润率;房地产业务以去化为主,加速开发,逐步减少对房地产业务的依赖;最终发展成为以能源开发及石油和商业贸易业务为主的大型综合类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将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2015年美国油田产能扩建项目、偿还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偿还国内借款,将极大增强自身在能源领域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司响应国家能源战略和自身业务转型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在美国成熟油气开发地区的投入,公司将积累油气田管理和作业的经验,特别是掌握先进的水平井分段压裂开采技术,对公司未来做大做强能源开发业务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公司也将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都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

(二)提高偿债能力、降低财务费用、优化公司财务结构

近年,公司在向石油天然气行业战略转型及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务性融资规模较大,债务性融资产生的财务费用降低了公司的盈利水平。杭州五湖投资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偿还国内借款,有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美都能源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情况

本次发行前,杭州五湖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后,杭州五湖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260,469,314股,持股比例为7.2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美都能源向闻掌华等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1,125,451,264股,每股价格5.54元,募集资金6,235,000,002.56元。杭州五湖投资因本次发行而导致其持有的美都能源股份比例为7.28%,超过5%。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的情况。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闻掌华

2016年6月8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备查文件如下:

1、杭州五湖投资营业执照;

2、杭州五湖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闻掌华

2016年6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闻掌华

签署日期: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7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美都能源

股票代码:6001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111号

股份变动性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引起的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二O一六年六月八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美都能源向闻掌华等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1,125,451,264股,每股价格5.54元;因德清百盛投资在本次发行的股份中认购180,324,910股,本次发行后其持有的美都能源股权比例将达到5.04%。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陆锡明

注册地址: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111号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9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关系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清百盛投资及其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陆锡明,男,1967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10幢,身份证号33052119670329****。2012年8月22日起,担任德清美都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12日起,担任德清美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26日起,担任德清美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美都能源向闻掌华等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1,125,451,264 股,募集资金总额6,235,000,002.56元。德清百盛投资以999,000,001.40元人民币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6.02%。德清百盛投资出于以下理由,充分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做大做强上市公司能源开发业务,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的发展战略为“能源主导(传统能源+新能源)、金融创新”。具体来看,传统能源主要是以美国油气资产为依托,集中优势资源,积极拓展原油及天然气业务;升级商业贸易业务结构,从单纯的贸易中间商过渡为贸易综合服务商,提高公司商业贸易业务利润率;房地产业务以去化为主,加速开发,逐步减少对房地产业务的依赖;最终发展成为以能源开发及石油和商业贸易业务为主的大型综合类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将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2015年美国油田产能扩建项目、偿还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偿还国内借款,将极大增强自身在能源领域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司响应国家能源战略和自身业务转型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在美国成熟油气开发地区的投入,将积累油气田管理和作业的经验,特别是掌握先进的水平井分段压裂开采技术,对未来做大做强能源开发业务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上市公司也将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都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提高上市公司偿债能力、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结构

近年,上市公司在向石油天然气行业战略转型及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务性融资规模较大,债务性融资产生的财务费用降低了盈利水平。上市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偿还国内借款,有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提高抗风险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美都能源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情况

本次发行前,德清百盛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后,德清百盛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180,324,910股,持股比例为5.0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美都能源向闻掌华等5名对象合计发行1,125,451,264股,募集资金6,235,000,002.56元。德清百盛投资因本次发行而导致其持有的美都能源股份比例为5.04%,超过5%。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的情况。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锡明

2016年6月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备查文件如下:

1、德清百盛投资营业执照;

2、德清百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锡明

2016年6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陆锡明

签署日期: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8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美都能源

股票代码:6001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4068卓越时代广场1期1401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二O一六年六月八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5.60%降至3.84% 。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霍佳美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4068卓越时代广场1期1401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6月7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关系结构

深圳阜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阜财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深圳阜财普通合伙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C室-266

法定代表人:霍佳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655198M

注册资金:3000万

成立日期:2014年5月27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美都能源向闻掌华等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1,125,451,264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后,深圳阜财的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但是由于美都能源总股本由2,451,037,509股增加至3,576,488,773股,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美都能源股份占比被动稀释。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处置或增加其在美都能源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情况

本次发行前,深圳阜财持有上市公司137,253,219股,持股比例为5.6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美都能源向闻掌华等5名对象合计发行1,125,451,264股,募集资金6,235,000,002.56元。本次发行后,深圳阜财的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但是由于美都能源总股本由2,451,037,509股增加至3,576,488,773股,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美都能源股份占比被动稀释为3.84%。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的情况。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佳美

2016年6月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备查文件如下:

1、深圳阜财营业执照;

2、深圳阜财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佳美

2016年6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佳美

签署日期: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9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36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1,125,451,264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4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35,000,002.5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32,932,000.00元(含税)、其他发行费用7,821,454.79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94,246,547.77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中天运[2016]验字第90049号”《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于2016年6月7日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6月6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合计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194,246,547.77元,其中含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7,821,454.79元(含税)与公司预存未支付完毕的银行转账手续费1784.62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各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力、何燕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度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各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0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6月8日上午9:00时在杭州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闻掌华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6年6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009,113,546.51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汇率按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验资报告出具日2016年6月3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6.5793计算。

公司计划以募集资金2,009,113,546.51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天运[2016]普字第90577号《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对公司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予以确认。

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西南证券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125,451,264股,募集资金已到位,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托管手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注册资本为2,451,037,509元,发行后注册资本增至3,576,488,773元,公司总股本亦增至3,576,488,773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576,488,773元,总股本变更为3,576,488,773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对公司章程进行以下修改:

公司章程原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51,037,509元。”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76,488,773元。”

公司章程原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51,037,509股。”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576,488,773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1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十八次监事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9:30在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

案》。

全体监事一致通过以上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009,113,546.51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009,113,546.5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6月13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2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8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会议同意拟修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

三、公司章程原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51,037,509元。”

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76,488,773元。”

公司章程原“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51,037,509股。”

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576,488,773股。”

以上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3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2,009,113,546.51元人民币,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36号)核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25,451,26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35,000,002.5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32,932,000.00元(含税)、其他发行费用7,821,454.79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94,246,547.77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6月3日出具了“中天运[2016]验字第90049号”《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截至2016年6月6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合计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194,246,547.77元,其中含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7,821,454.79元(含税)与公司预存未支付完毕的银行转账手续费1,784.62元。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配套募集资金用途及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预案,美都能源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若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日,本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2,009,113,546.51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6月8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出具了《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16]普字第90577号),认为美都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美都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八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结论性意见:美都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美都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西南证券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

3、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建设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009,113,546.51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009,113,546.5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 上网公告文件

(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16]普字第90577号)。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4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调增2014年的净利润15,670,924.15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增15,670,924.15元。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概述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同时相应调整2015年度一季报、二季报、三季报及2015年年度报告(修订后的相关报告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4年度的主要会计差错为公司子公司MeiduAmerica Energy, LLC, 时,未按中国储量标准对应的储量基数进行折耗计提,造成本公司油气资产折耗的计提不正确。

二、审批程序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

三、 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差错的原因

公司在计算油气资产折耗时,折耗的计算是根据的储量报告中的不同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来分别计算探明矿区权益资产折耗与井及设施折耗,2014年年报中公司误按美国储量标准对应的储量基数计算探明矿区权益资产与井及设施的折耗,未按中国储量标准对应的储量基数计算折耗,造成公司2014年度多计提油气资产折耗。

2、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对上述事项按追溯调整法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4年营业成本24,352,640.49元,调增所得税费用8,681,716.34元,调增未分配利润15,670,924.15元,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8,639,078.62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76,963.16元,并相应分别调整2015年一季报、二季报、三季报,及2015年报。具体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影响金额如下:

(1)2014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科目:

(2)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年报合并会计报表科目期初数调整金额如下:

(3)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年报合并会计报表科目期末数调整金额如下:

①2015年一季报合并会计报表科目:

②2015年半年报合并会计报表科目:

③2015年三季报合并会计报表科目:

④2015年报合并会计报表科目: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认定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数据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的认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公司加强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认定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差错认定事项。同时提醒公司管理层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对于本次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中天运(2016)普字第90574号),认为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