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6-021
债券代码:112093 债券简称:11亚迪0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7日,凡在2016年6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6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发行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1亚迪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93)至2016年6月18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1亚迪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1亚迪01。
3、债券代码:112093。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当前余额:人民币30亿元。
6、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5%。
9、起息日:2012年6月19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最新信用评级情况: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5月27日出具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6)》,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调比亚迪主体信用等级至AAA,评级展望稳定;上调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至A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付息期票面利率及派息额:按照《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1亚迪01”的本付息期票面利率为5.25%,派息额(每张)为:人民币5.25元,每手 “11亚迪01” (面值1,000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25元)。
2、本次计息期限: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
3、本次付息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4、本次付息除息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19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5、本次付息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19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25%。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6月19日。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亚迪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四、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咨询机构
1、发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延安路
联系人:李黔
电话:0755-8988 8888
传真:0755-8420 2222
邮政编码:518118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杨矛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附件: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755-84202222
联系电话:0755-89888888 转 62237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 3009 号六角大楼
邮编:5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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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6-022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如下:
1、你公司2015年四个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52.83亿元、163亿元、169.11亿元和315.15亿元,201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02.85亿元。请结合你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说明2015年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2016年一季度收入又出现下滑的主要原因,并自查2015年四季度收入确认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回复:
2015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31,515,394千元,较201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16,911,208千元环比上升86.36%;2016年第一季度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285,247千元,较2015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31,515,394千元环比下降35.63%。营业收入波动主要是主营业务收入中手机部件及组装等2015年第四季度较2015年第三季度大幅增长,2016年第一季度较2015年第四季度因订单减少而收入下滑;汽车及相关产品2015年第四季度较2015年第三季度大幅增长,2016年第一季度较2015年第四季度减少,主要是受季节性销售和新能源车补贴政策到期影响,导致2015年第四季度销售环比大增,2016年第一季度出现回落。
(一)手机部件及组装等
该业务包括手机部件类产品销售和组装服务类,主营业务收入2015年第四季度环比上升86.00%,2016年第一季度环比下降42.75%,其中组装服务类主营业务收入2015年第四季度增加6,598,518千元环比上升158.60%,2016年第一季度减少5,977,973千元环比下降55.56%,收入波动是由于2015年下半年本公司成功赢得国内领先品牌厂商的智能手机EMS订单,带动2015年第四季度手机部件及组装等收入快速增长;而智能手机EMS订单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偶发性,致使收入在2015年第四季度爆发增长后,2016年第一季度环比大幅下降。
(二)汽车及相关产品
传统燃油车方面:第四季度是传统燃油车的销售旺季,2015年第四季度较2015年第三季度有较大幅增长,而2016年第一季度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春节假期影响,收入受挤压环比有所下降。
新能源车方面:受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退坡,以及大部分城市原有地方补贴政策到期而新的实施细则未出台的影响,新能源汽车行业在2015年四季度大量集中出货,加上车辆销售的季节特性,2016年一季度销售规模环比有所收缩,本公司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与行业趋势一致。
本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且2015年年报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2、你公司2015年四个季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占当季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6%、0.69%、1.98%和2.28%,请你公司结合各季度收入成本情况、产品毛利率、期间费用等说明各个季度扣非后的销售净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
回复:
2015年下半年营业收入、毛利大幅增长的同时,公司对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进行严格管控,期间费用未随营业收入大幅增加而同比增长,促进各个季度扣非后的销售净利率逐季提升。具体数据见下表。
2015年利润表项目概要:
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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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包含:公允价值变动、营业外收支及所得税费用。
(一)营业收入及毛利率
(1)营业收入:2015年下半年公司接获国内领先品牌厂商的智能手机EMS订单,推动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大幅增长,尤其对第四季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有极大的正面影响。
面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高速发展,公司积极把握历史机遇,策略性加大对该业务的研发和投资力度,推出性能优越的新车型,2015年新上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SUV车型唐在2015年第四季度的表现尤为突出,获得消费者的热捧,促进营业收入大幅增加。新能源大巴继续推进公交电动化,部分城市纯电动大巴数量快速增长,给新能源汽车的收入带来大幅增加。
(2)毛利率:公司2015年四个季度的毛利率分别为17.16%、17.69%、18.31%和15.52%,前三个季度毛利率基本持平略有上升,第四季度毛利率减少主要受毛利率较低的手机组装业务销售份额快速增长所致。
(3)公司2015年四个季度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占收入的比率分别是2.19%、2.00%、1.32%和1.22%,比率降低主要是受产品销售结构影响,新能源车收入的占比越来越大,其中纯电动车免缴纳消费税,故消费税未成比例增长。
(二)期间费用
公司2015年四个季度的期间费用占收入的比率分别是13.86%、12.35%、14.10%和10.19%。
(1)销售费用:2015年四个季度的销售费用占收入的比率4.00%、3.62%、3.18%和3.58%,基本持平,无显著波动。
(2)管理费用:2015年四个季度的管理费用占收入的比率分别是7.23%、7.35%、8.51%和5.31%,管理费用包括研发费用、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和折旧摊销等,受益于公司对费用的严格管控等措施,该费用未随收入的爆发增长而增长占收入比率有所下降。
(3)财务费用:2015年四个季度的财务费用占收入的比率分别是2.63%、1.39%、2.41%和1.30%,各个季度的财务费用发生金额基本维持,变动不大,但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使得费用占收入比率有所下降。
(三)其他
(1)资产减值损失:2015年四个季度的资产减值损失占收入比率分别是0.23%、0.77%、0.18%和1.14%,各季度资产减值损失波动主要是受计提的坏账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变化影响。
(2)投资收益:2015年四个季度的投资收益占收入比率分别是-0.18%、-0.38%、7.99%、-0.16%,第三季度比率偏高主要是处置子公司取得大额收益影响。
(3)其他项目:2015年四个季度的其他项目占收入比率分别是0.30%、0.71%%、-1.49%和0.22%,具体包括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费用、公允价值变动项目占营业收入比率,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该比率基本持平,第二季度比率偏高主要是确认的政府补贴较多,第三季度比率偏低是因为处置子公司收益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增加影响。
(4)非经常性损益:2015年四个季度的非经常性损益占收入比率分别是0.53%、1.43%、6.85%、0.46%,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分别受政府补贴增加、处置子公司收益影响使该比率偏高。
综上所述,2015年下半年由于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快速增长推动公司收入及毛利大幅增长的同时,受益于公司对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的有效控制,实现公司2015年四个季度扣非后销售净利率逐季上升。
3、你公司手机部件及组装类业务2015年度毛利率为8.91%,去年同期为13.09%,请结合你公司手机部件类产品(含塑料部件、金属部件)和组装业务的经营情况,说明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本期毛利率增长的原因。
回复:
手机部件及组装类业务2015年毛利率8.91%,相对 2014年13.09%同比减少4.18个百分点,主要是受低毛利率的组装服务类营业收入占手机部件及组装类业务收入比重增加以及组装服务类的毛利率下滑所致,组装服务类的主营业务收入由2014年的11,352,093千元增加8,061,567千元至19,413,660千元,该业务占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比重从2014年的46.89%上升至58.83%,销售份额提升同时毛利率有所下降导致2015年手机部件及组装类整体毛利率下降。
4、你公司汽车及相关产品2015年度毛利率为23.79%,去年同期为18.95%。请结合你公司新能源汽车及传统汽车的收入成本情况,说明汽车及相关产品本期毛利率增长的原因。
回复:
公司汽车业务2015年总销量同比增长1.23%至约38万辆,营业收入增加46.06%至40,655,203千元,当中新能源汽车业务收入约19,341,883千元同比增长约163.94%,销量同比增长208.13%至5.8万辆,传统汽车业务收入约19,343,467千元同比增长4.87%。相对2014年,汽车及相关产品本期毛利率增长主要是受益于产品结构改善:(1)传统汽车方面,SUV车型S7的推广、宋燃油版的上市推动公司SUV产品线的快速增长,高毛利的SUV车型替换低毛利的F0等车型提高了汽车业务的毛利率水平;(2)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爆发增长,本公司利用自身在新能源汽车研发与制造领域所具有的扎实产业基础和丰富的行业经验,新能源汽车产品占领行业领先地位,市场可比同类产品较少,使得本公司新能源汽车销售订单实现快速增长成为公司重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油车共线生产较好的分摊了现有投资的固定费用,有利于缓解单车成本压力为汽车业务毛利率增长带来积极贡献。
5、你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7.58、5.43和4.54,请结合你公司自身业务特点和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周转变缓的原因。
回复:
公司针对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以及汽车及相关产品业务的特点,分别采取了不同的信用政策:
在汽车及相关产品业务方面,公司对经销商采购的传统燃油车采取全额预收账款方式,汽车及相关产品业务产生应收账款的原因主要为新能源车款及补贴款、惠民补贴款等,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商用车收入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因延续客户传统大巴的商业模式及结算方式,公司对其应收款项给予一定的信用账期,公司一般向客户提供一至十二个月的信用账期,或允许客户于十二至二十四个月内作出分期付款;新能源车补贴款则受补贴政策、政府拨付进度的影响,从车辆上牌到政府审批后实际资金拨付一般需要一年左右。在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和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方面,本集团采用了较为谨慎的信用政策,对于客户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一般采用全额预收账款,款到发货的方式;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主要客户可以延迟到90天。
因中央及地方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为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提供全面支持,2014年及2015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呈现爆发式发展,在此环境下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亦实现快速增长,由于新能源汽车客户的应收账款、补贴款大幅增加且其应收回款有一定账期,进而影响公司整体应收账款周转变缓。
6、你公司披露的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对客户三、客户四、客户五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理由均为客户经济状况不佳,其中对客户三和客户四按100%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客户五按36%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他客户按30%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理由为“争议中”。请说明对客户五按36%比例、对其他客户按3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并确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关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中,本集团将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的应收款项视为重大应收款项,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集团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款项时,根据应收账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在考虑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会同时结合本集团对客户的债务、客户的第三方担保、客户资产状况或其他情况进行评估。由此,对客户单独测试后会体现不同的坏账计提比例。
7、你公司披露的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表中,以坪山工业园为例,该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期末数为51%,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期末数为77%;另外,该项目2015年末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4,655.7万元,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1,991.8万元,而2014年末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为4,508.4万元,期末期初差额与本期发生额不一致。请说明期末累计投入比例小于期初的原因以及利息资本化金额不稽核的原因,并请认真梳理你公司的在建工程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其他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回复:
本公司披露的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表中,工程预算金额是指本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所对应的预算金额,即不包含在上一年度已转固定资产的项目所对应预算金额;报告期内,坪山工业园工程投入占预算比例下降,主要是因为2015年新能源汽车业务迅猛发展,新建工程项目增加,导致预算金额增加,且本报告期内投入在建工程金额不及预算金额增长速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是指年末在建工程余额中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该项目累计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合计,即不包含在报告期内已转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所对应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根据上述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的定义,期末期初差额可以理解为“本报告期利息资本化发生额-本报告期在建工程转固对应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所以期末期初差额与本报告期利息资本化发生额不一致。本公司已认真梳理在建工程情况,确认不存在其他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