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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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6-02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电视剧《雪豹坚强岁月》许可使用费21,160,000元,及磁带费、录制费、邮寄费32,2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1民初1033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SOHO2号楼1单元109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龙

2、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龙图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庄保斌

3、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46集电视剧《雪豹坚强岁月》(以下简称该剧)的合法著作权人,拥有该剧的发行权。

2014年10月,原、被告共同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原告许可被告使用该剧著作权,被告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共计2,116万元,磁带费、录制费、邮寄费共计3.22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20%许可使用费423.2万元;发行许可证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及全部播出带审看合格,并确定上星日期后一个月内,支付50%许可费及磁带费、录制费、邮寄费共计1061.22万元;该剧上星播出后一个月内,支付30%许可使用费634.8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提供了全部播出资料。现该剧已在上星播出完毕,且收视反映很好。但被告却迟迟不予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诉讼请求

1、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支付原告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46集电视剧《雪豹坚强岁月》许可使用费21,160,000元,及磁带费、录制费、邮寄费32,200元;

2、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付款利息至其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估算1,000,000元);

3、本案公证费及律师费,由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负担;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1民初1033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