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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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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16-043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1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12日-2016年6月13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15:00-6月13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海航实业大厦16层海航投资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执行董事长 于波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1人,代表股份311,009,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6,916,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0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股份24,093,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846%。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0人,代表股份25,233,5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0,3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股份24,093,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8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章懿娜、冯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1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4222%;反对6,655,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3753%;弃权1,5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1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4222%;反对6,655,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3753%;弃权1,5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025%。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74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15%;反对6,649,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380%;弃权1,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65,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2332%;反对6,649,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508%;弃权1,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60%。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懿娜、冯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