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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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112,765,097.75】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5月10日)基金总份额的85.7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1,112,765,097.7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6月13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2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6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调整后管理费率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执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管理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6年6月13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将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5、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