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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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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2016-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6-02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本行拟增补一名股东董事和两名独立董事。为顺利完成董事增补工作,本行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董事增补工作原则、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本次董事增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资格、董事选举程序进行。

2、稳定性原则。为保证本行董事会结构稳定,提升本行董事会公司治理和科学决策水平,保持本行战略的长期性、持续性,本次董事增补工作遵循延续性、稳定性原则。

3、任职资格核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的要求,担任商业银行董事的,其资格应经监管部门核准。

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股东董事候选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2)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并负责向本行董事会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行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3)股东董事候选人原则上由股东提名产生。当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少于拟选任人数时,可以由董事会提名补足。

2、独立董事候选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并负责向本行董事会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由股东提名产生。当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少于拟选任人数时,可以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补足。

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

1、在提案时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在下述期限内提出董事候选人;

2、提案期限为2016 年6月14日至6月28日,提名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17:00;

3、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3;联系人:章女士;联系电话:66223830;传真:66223833。

4、本次提名文件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2016年6月28日17:00 前将提名材料的原件送达至本行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如采取邮寄的方式,提名材料的原件必须在2016 年6 月28日17:00 前邮寄至本行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以指定联系人收到时间为准)。

5、提案内容包括:

(1)董事候选人提名函(原件、格式参见附件1);

(2)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2);

(5)如提名独立董事,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4);

(6)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6、提名股东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①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③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附件1:北京银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附件2:北京银行董事候选人承诺书

附件3:北京银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4: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6 月14日

附件1:北京银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附件2:北京银行董事候选人承诺书

个人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自参加工作以来,未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大额负债,上任后将诚信和公正履职。同时,本人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第2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第3号)文件中规定的下列任职资格条件,未有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下列情形:

一、本人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二、本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九)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本人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北京银行的逾期贷款;

(十)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合并持有北京银行5%(含)以上股份,且从北京银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持有的北京银行股权净值;

(十一)本人及本人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北京银行5%以上股份,且从北京银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本人及股东单位持有的北京银行股权净值;

(十二)本人或本人配偶在持有北京银行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北京银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北京银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本人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三)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人在北京银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本人在北京银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北京银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北京银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现提名 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 提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