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48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1日(星期二)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6月21日发行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康美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0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5、发行主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1年6月21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康美债”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1康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康美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康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洁荣,电话:0755-33915822,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建新、李青蔚、陈光、舒晗,联系电话:010-59136721 020-8755588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附表:“11康美债”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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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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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省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项目需另行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6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下称“云南省政府”或“甲方”)
1、性质:省级人民政府
2、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云南省位于我国西南边陲,总面积39.4万平方公里,人口4700多万,区位优势独特,是中国唯一可以从陆上沟通东南亚及南亚的省份,在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云南素有“植物王国”、“动物王国”、 “药材之乡”、“生物基因库”等美誉,是中药材资源大省,中药材品种和数量均居全国之首。云南省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民族文化适宜中药材的种植,其有着悠久的道地药材种植及加工历史、具备来自地方政府及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支撑以及国内领先的道地药材种植和技工技术。近年来,云南省着力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推进中医药强省战略,构筑集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研发、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中药产业发展格局,使中医药产业真正成为推动云南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多项改革创新政策举措,拟在“十三五”期间重点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等重点产业。未来,云南省在中药材资源开发、医疗医药、旅游文化等领域拥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2016年6月13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在云南省昆明市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本着“着眼长远、共同发展、积极探索、稳步实施、互惠共赢”的原则,双方就中医药资源整合项目、“互联网+医疗”项目、公立医院收购及公立医院药房托管项目、中药材(香料)现代物流中心项目、“智慧养生+旅游”项目等事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按照“着眼长远、共同发展、积极探索、稳步实施、互惠共赢”的合作原则,结合云南省改革创新的实际情况,从长远利益出发,通过政府引导,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实现长期稳定合作,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拟在中医药资源整合、“互联网+医疗”、公立医院收购及公立医院药房托管、中药材(香料)现代物流中心、“智慧养生+旅游”领域开展如下合作:
1、中医药资源整合项目
甲方支持乙方将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龙头效应,以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为重点,按照甲方制定科学发展规划, 实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野生中药材资源培育和良种繁育基地,乙方将采取多种形式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设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配合甲方制定药材种植、采集、储藏技术标准,促进甲方中药材种植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协助甲方构建生产、加工、贸易一体化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国家中药材重要种植养殖基地,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中药材生产辐射中心。
2、“互联网+医疗”项目
甲方支持乙方利用自身成熟经验,在云南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互联网+医疗”项目,进而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提升云南省医疗服务整体水平,解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匀,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该项目将囊括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慧药房。
乙方通过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实现医院服务信息化和服务互联网化,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开展网络医院、网上药店、健康管理咨询、综合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
乙方将利用在广州、北京、深圳等地成功运营智慧药房的经验,拟在云南省各市、州投资建设智慧药房,并配套建设集中药煎煮、药品存储、配送为一体的城市智慧药房中心。
3、公立医院收购及公立医院药房托管项目
甲方支持乙方按照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在云南省开展公立医院收购及公立医院药房托管项目,利用乙方在公立医院整合和管理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强大的资金实力,通过整合医疗产业链的各项资源,降低甲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在辖区开展公立医院药房托管服务,并协调省属公立医院优先与乙方开展药房托管合作。
4、中药材(香料)现代物流中心项目
甲方支持乙方发挥其承建并运营中药材交易市场的丰富经验和资源,共同整合全省中药材和香料资源,选择省内交通物流中心和大宗药材聚散地建设集中药材和香料会展、交易、质检、科研、仓储、物流,以及网上交易为一体的中药材(香料)现代物流中心,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中药材和香料贸易集散地,推动云南省的中药材和香料产业升级。
5、“智慧养生+旅游”项目
甲方支持乙方按照市场规律原则整合旗下丰富的大健康产业资源,结合甲方独特的旅游资源,共同推动民族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打造融中医(民族医药)疗养、康复、养生、文化传播与旅游于一体的具有云南地域特色的健康旅游产品和线路,共同探索在甲方主要旅游资源聚集区建设 “大健康+旅游”基地,大力提升云南养生旅游产业发展。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支持乙方在云南投资项目,积极协调办理所需的审批手续,并通过合法的土地出让程序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2、甲方同意乙方投资项目可按照云南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3、甲方积极协调省内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前提下,在银行信贷、融资通道等方面为乙方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4、甲方支持乙方参与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建设。甲方支持乙方在云南省选择部分公立医院作为试点单位,接入乙方互联网医疗健康平台和之后药房服务平台。同意协调省卫计委、药监、社保等部门共同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慧药房的建设和运营,同意乙方作为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建设单位。
5、甲方由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推进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的推进,组织相关部门和州市协助解决设立审批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6、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履行的需要,甲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合作事宜授权给甲方所属的相关单位和平台企业与乙方进行合作。
7、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组建专业团队开始本协议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确保合作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8、乙方利用资金、人才和技术优势,组建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不断壮大投资项目公司规模和实力,带动云南的经济发展。
9、乙方承诺所设项目均设立属地化子公司,在甲方辖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依法办理医疗机构准入。
10、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健康大数据接口,为甲方相关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提升甲方相关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
11、乙方承诺通过在医药行业的资源优势,为甲方发展中医药强省战略,提供技术、资金、人才、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全方位支持。
(四)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具体项目落实由双方另外签署协议约定并经各自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该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公司把握云南省战略发展机遇,通过拓展云南省中医药、大健康、养生等项目,实现业务区域的覆盖和延伸。有利于公司依托中医药全产业链优势,进一步加快推动公司“大健康+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战略体系在云南省延伸和落地,通过药和医的创新融合,打造完整的大健康生态圈。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该协议仅为初步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合作意向和合作原则的初步洽谈结果。该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