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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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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6-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6-093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8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10:00-11: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15楼D座公司会议室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董事何和平女士、罗祁峰先生、徐继强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辉先生主持。

本次董事会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6年7月1日上午09:30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06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6-094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10:00-11:00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中,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94,126,31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18,825,263.2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将增加至282,378,948股。上述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成。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4,126,316股变更为282,378,948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94,126,316元变更为人民币282,378,948元。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并结合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对《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06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6-095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7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7月1日 09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15楼D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7月1日

至2016年7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登记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卡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和持股凭证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3、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公证;

4、除非另有说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限于代为行使表决权;

5、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为准,信函以发出地邮戳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6、参会登记不作为A股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15楼D座证券事务部

(三)登记时间: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六、 其他事项

(一)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15楼D座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8406213 传真:021-68406213

联系人:陆晓艳 邮政编码:200122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7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