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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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井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0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红利: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人民币元,下同;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0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

●除 息 日:2016年6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7)。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9,4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174,8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期间。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0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0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

除 息 日:2016年6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一)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包括: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高尔登投资有限公司、莱州诚源盐化有限公司、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除上述由本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7-87036988

联系传真:0517-87036988

七、备查文件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