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125 股票简称:铁龙物流 编号:临 2016-012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0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63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305,521,8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91,386,531.18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0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6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两家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2家股东之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411-82810881
3、联系传真:0411-82816639
七、报备文件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