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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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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6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相关交易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电话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1,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1、M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1、Y为持有期限。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针对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具体费率优惠情况,请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2 定期定额投资的扣款金额及扣款日期

(1)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500元;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100元。同时投资人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及每期扣款金额的要求。

(2)各销售机构如开通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请参看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5.3 其他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投资人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其他特殊基金依照相关规则调整,以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2)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大街6号卓著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电话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电话交易系统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上述直销业务办理渠道如有变化,请以本基金管理人最新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6.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上述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