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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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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16-016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股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52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9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5号)。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513,707,6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尚未分配的利润1,395,323,822.6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扣税0.008元(0.08元×10%),每股送红股0.2股,扣税0.02元(0.2元×10%),共计扣税0.028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扣税0.008元(0.08元×10%),每股送红股0.2股,扣税0.02元(0.2元×10%),共计扣税0.02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送股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肖伟、杨寅、戴翔翎、夏月共五位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以上五位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送股实施办法

本次送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分派股份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分派股份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 1 股,直至实际分派股份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新增股份于股权登记日后一天自动计入投资者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收益

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616,449,121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588元。

八、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8-85521990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