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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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资本 公告编号:临2016-023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1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65元(含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48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5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航资本”)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载于2016年5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航资本2015年度实现合并净利润3,536,665,371.13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2,270,412.57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345,746,949.18 元,结转2014年度尚余未分配利润294,823,615.06 元,2014年度分配利润261,288,890.96元及2015年中期分配利润385,982,007.94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993,299,665.34 元。

公司按2015年度母公司净利润1,345,746,949.18元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34,574,694.92元后,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858,724,970.42元,以公司2015年底总股本4,488,162,8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740,546,875.70 元,占中航资本2015年度母公司净利润的55.03%,占2015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的86.24%。上述利润分配后,尚余未分配利润118,178,094.72元,结转下次再行分配。

同时,公司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88,162,8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4,488,162,88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8,976,325,766股。公司2015年度不送红股。

(四)税收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48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5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

民币现金0.148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中,用于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的全部资本公积金,均来源于公司股票的溢价发行。依据有关规定,免于缴纳税收。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四)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有限售条件其他流通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除外)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除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的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结构变动表

七、每股收益

按照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后,按照新股本总额8,976,325,766股摊薄计算, 2015年度每股收益0.28元。

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与资本运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 大厦20层

邮 编:100022

咨询电话:010-65675115

传 真:010-65675911

特此公告。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17日

●报备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