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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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6-044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0月19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223号)。2014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以[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6、47、48、49、51、52、53号传票,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为1,827,554.35元。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9月12日于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6年6月16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号民事起诉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初字第37、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5、161、171、173、174、175、176、177、178、179、189、190、191、211、230、231、232、233、234、235、248、251、252、253、254、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号民事起诉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字第1、2、3、4、9、10、16、24、25、49、56、58、59、60、78、83、97、98、99、100、101、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7、168、169、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7、302、363、364、365、366、367、368号民事起诉状。张气伟、林明陆等358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原告合计人数为383人,起诉金额合计为31,094,897.12 元。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开始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于2015年9月23日承诺:公司若因投资人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代替公司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详见公司2015年9月24日于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自愿承担公司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5)。

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康平投资自愿承担紫鑫药业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