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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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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补偿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6-052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补偿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于2016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德”)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截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新华医疗已经收到隋涌、苏晓东等 2 名自然人的业绩补偿款 742.25 万元,尚未收到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的业绩补偿款。

根据公司与成都英德原股东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第19.2条:“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与成都英德原股东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进行多次沟通与交流后,就业绩补偿款还款方式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法向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4日,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鲁0391民初1255号],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

3、诉讼受理机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隋涌、苏晓东与公司在2014年4月18日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按照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成都英德净利润较低者计算向公司作出业绩补偿,按照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次业绩补偿额应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向公司支付利润补偿金以及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

2015年成都英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252.24万元,该年业绩承诺金额为4,280万元,未完成业绩指标金额1,027.76万元。按照协议第6.1条的约定,补偿金额=(英德公司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英德公司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2= 2,055.53万元。公司已收到隋涌、苏晓东的利润补偿款742.25万元,而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未支付补偿款金额为1,313.28万元。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成都英德原股东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向公司支付2015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1,313.28万元。

2、依法判令成都英德原股东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按照公司与成都英德原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第6.1.3条规定:“利润补偿期间的每年,在上一年度存在乙方向甲方进行利润补偿的情况下,当年实现净利润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时,甲方将乙方已补偿的上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与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退还给乙方:1、(英德公司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英德公司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大于零;2、(英德公司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英德公司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英德公司100%股权上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英德公司100%股权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数);3、英德公司100%股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英德公司100%股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此次业绩补偿款将根据成都英德2016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确认是否计入公司2016年的利润。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