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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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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把“带病申报”企业挡在IPO大门外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1月至5月终止审查17家首发企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枫林

证监会昨日公布了2016年1月至5月发行人主动撤回首发申请、证监会终止审查的17家首发企业名单,以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这是证监会首次专门集中公布终止审查首发企业相关情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证监会将建立IPO终止审查企业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今后每个季度定期公布一次终止审查企业名单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他特别强调,证监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将重点关注在审企业是否存在“带病申报”的问题,强化问核工作力度,从严审查、从严把关,坚决把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

公示信息显示,首批公布的17家终止审查企业,多数是由于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具体事项而主动申请撤回,证监会在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

部分股东、董事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不清,股权权属不清晰;收入、利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少数企业甚至出现亏损;大额资金周转、资金往来行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业务数据差异和差错,信息披露不一致等。

邓舸介绍,从首发审核的实践看,在审首发企业主动撤回发行申请,主要基于下述四种情况:

一是发行人、保荐机构在申报时对发行条件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偏差,通过审核沟通意识到自身不符合发行条件;二是虽然申报时符合发行条件,但随着生产成本、市场价格、行业竞争等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不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三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企业对财务战略和融资方式作出调整,如拟引入新的战略股东、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等;四是少数企业、保荐机构急于先上报、先排队,隐瞒企业存在的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就上报材料,在审核过程中问题逐渐暴露。

邓舸表示,上述原因中,企业因前三种情况申请终止审查,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权利,这也是首发制度允许企业主动撤回发行申请的制度目的所在。但对于第四种情况,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或有债务、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意图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有遗漏乃至欺诈发行,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不意味着上述法律责任的豁免,也不产生终止追究责任的法律效果。

他说,证监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在审企业是否存在“带病申报”的问题,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强化问核工作力度,从严审查、从严把关,坚决把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

“尤其对于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保荐机构不审慎履行保荐工作职责,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撤回申请,仍然隐瞒掩盖,心存侥幸,带病申报,意图博弈过关的,证监会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邓舸表示。

近年来,为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证监会陆续向社会公开了首发企业审核进度、反馈意见、发审会否决理由。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在本次集中公布2016年以来17家终止审查首发企业情况基础上,建立终止审查企业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今后每个季度定期公布一次终止审查企业名单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行为的社会监督。

此外,邓舸还再次重申,IPO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从申报时起即对申请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应自觉克服投机和侥幸心理,秉持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配合相关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切实整改不规范的问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而保荐机构也应当依法履行保荐工作职责,依法进行尽职调查,恪守勤勉专业精神,审慎发表保荐意见,确保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保荐机构还应当持续跟踪在审企业发生的新变化,及时补充发表专业意见和完善信息披露文件,一旦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应当及时主动撤回推荐;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法定职责,独立开展尽职调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发挥专业把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