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公私募“叫板”一汽
维权还需跨越两道坎
⊙ 本报记者 朱贤佳
“相见有时,后会无期。”这句台词成了“一汽系”解决同业竞争的真实写照。事情要追溯到5年前。中国一汽启动主业重组改制工作,其核心业务及主要资产经重组设立一汽股份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工商注册成立,并做出了五年解决同业竞争的不可撤销承诺。然而,承诺期临近,“一汽系”两家公司一纸公告,再延三年。
面对爽约,多家公私募决定“逼宫”一汽管理层。无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基金行业组织均提出,投资者维权道路险且阻,要想达成诉求,必须突破提案公众股东数达标、大股东回避投票、明确赔偿边界这“三重门”。然而,最新消息显示,第一重“门”在维权先锋——深圳知名私募明曜投资的主导下成功越过。
“一重门”率先跨越
转机说来就来。16日,明曜投资获得了持有一汽轿车股票比例超过3%的中小股东授权,向一汽轿车以电子邮件、邮寄和现场送达的方式成功提交了临时提案。这意味着投资者维权率先跨过第一道“门”。
距离6月27日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还有一周时间,明曜投资三度发表公开信。继6月5日、7日接连发出公开信之后,15日凌晨第三次发声,呼吁持有一汽轿车的公众股东,特别是持股数量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和持股大户给予支持,通过与明曜投资联署提交临时提案,依法维权。
15日凌晨发文是明曜投资为达到3%以上股东数做的最后冲刺。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前,“3%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外界看做是提案递交的第一道障碍,现在已经在明曜投资的努力下顺利跨越。
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昭雄对本报记者表示:“希望通过投反对票督促一汽管理层考虑股民的权利,但如果投票不能改变任何事实,将诉诸法律手段。”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明曜投资方面初拟了三个临时提案。
第一个提案是不予审议《关于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承诺事项履行期限的议案》。而如果第一个提案未被通过,即一汽股份要求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会被审议,明曜投资会提出第二个提案,将该项议案由普通议案调整为特别议案,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外,在第三个提案内,明曜投资向全体股东建议,一汽轿车董事会应当针对前述议案的审议情况及一汽股份违反原承诺延期履行而致公司受到的损失,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具体而言,明曜投资方面提议:若延迟履行承诺的要求被通过,由于一汽股份变更原承诺的行为已经给一汽轿车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则一汽轿车董事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闭会后10日内就一汽轿车的损失向一汽股份进行索赔并予以公告。如果延迟履行承诺的要求被否决,由于一汽股份在原承诺期限内履行几无可能,则一汽轿车董事会应当在保留全部法律权利的前提下,在本次股东大会闭会后10日内,通知并公告要求一汽股份在180日内向一汽轿车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完整方案(包括未能再次履行时的赔偿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最多不超过90日)完成。
曾昭雄表示:“该项审议事项及工作流程对于公众股东并不公平,一汽股份试图将大股东的单方面不可撤销承诺事项,利用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变成大股东与公众股东之间的合议事项,以此为其失信违约找到公众股东支持的依据。”在此背景下,明曜投资称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一汽轿车章程的有关规定,争取向一汽轿车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
一家一季度持有一汽轿车的公募基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十分坚决也表态:“我们对承诺延期除了反对还是反对,一定会投出代表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一票。”然而,鉴于合规要求,该公司不愿透露具体名字。
对于王亚伟的持仓,有市场人士猜测其已经大幅减仓。无论事实如何,多家机构投资人指出:“不管是‘用脚投票’的行为(指卖出股票),还是‘用手投票’的行为(指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都会对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一定规范作用,并无优劣之分。这都是投资人的合理选择。”
二重门:“一股独大”下买方有心无力
即使第一道坎跨过,后面的路也不平坦。
明曜投资在公开信中要求,在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作为承诺相关方的一汽股份及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根据一季报显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53.03%和47.73%的股份。上海基金同业公会内部人士指出,股权结构将直接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效,公募基金即使有较高持股比率,话语权仍将旁落;同时,大股东即使回避表决,是否能真正不干扰最终结果则很难定论。
这就涉及了第二重尴尬的门槛:从股权结构来看,“一股独大”是众多国有企业的显著特征,这对机构投资者表达诉求颇为不利。
从以往机构成功参与上市公司管理案例来看,大股东主动“让位”、“避嫌”是公众投资者获取话语权的关键。2010年3月3日,双汇发展的机构投资者打了漂亮的一战,否决了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的提案。根据2009年三季报,公司前十大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全部为基金,合计持有公司1.1亿股股份,包含嘉实、兴业、上投摩根、博时、南方、易方达等知名基金公司。具体来看,双汇公司当时流通股第一大股东持股约30%,因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构投资者成功获胜掌握话语权。
无独有偶,2012年5月25日,格力电器的机构投资者成功推选自己提名的董事并拒国资委的提名董事于门外。同样,格力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8.2%,这也成为机构投资者“翻盘”的关键因素。早前,珠海市国资委100%控股格力集团,格力集团对格力电器的持股比例一度高达60%。2006年8月,受国资委任命,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兼任格力集团董事长、总裁和党委书记,任职格力集团董事长之后,朱江洪便对格力电器多次进行股权结构调整,2012年格力集团对格力电器的持股比例已经降至18.2%。
但在目前一汽的股权结构下,法律界人士指出,机构投资者很难取得双汇、格力式的成功,只能采用联合行动,或者征集股东代理投票权的方式,对公司施加影响。但这种方式弊端明显,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显著提高;另一方面,这也降低了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
“一股独大”是硬币的一面,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是硬币的另一面。“现在的市场上,机构散户化操作比比皆是,以短期投机为目的,而不是将长期参与公司治理作为导向。”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刘亦千对本报记者表示:“投资者都喜欢引用巴菲特的金句,却难以奉行其核心的价值投资理念。在短期利益驱动下,基金公司并没有动力长期跟踪和参与一家公司的治理。缺乏长期关注,对上市公司的话语权自然就削弱了。”刘亦千指出,增加买方力量的筹码必须有从量到质的飞跃,增加长期资金的比重,才能加强机构治理的水平,发挥买方长期监督治理的功能。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解决之道主要在法律层面上。上市公司需进一步确立董事会的中心地位和独立性,实现由目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同时要呼唤中国的“股东积极主义”,倡导中小股东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行动。
三重门:赔偿条款界定模糊
“一汽股份违背了承诺,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公开对媒体表示:“因为股价下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都有权以违反承诺义务为由,起诉一汽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也有机构人士提出自己的担忧:“即使投票反对也无济于事,不会改变承诺延期的局面。对于上述国企,中小投资者是无可奈何的居多。对于连连下跌的股价,索赔更是无从下手。”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能否维权,主要还需看当初承诺时有无对价条款,即如果不能如期履行的补偿措施。上市公司承诺是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但目前没有强制措施。如果承诺没有违约对价措施,承诺人就可以很“任性”,没有任何赔偿责任,投资者也无法维权。
目前组团维权的买方并不完全着眼于“赔偿”,或多或少有些“恨铁不成钢”。接受采访的一家公募基金表示:“我们对公司基本面并不悲观,对于延期履行我们一定会投出反对票,但我们相信解决同业竞争一定会得到合理的安排。当初的选择也是基于基本面反转后带来的超额收益。”此外,刘亦千分析道:“解决同业竞争更多的是制度安排上的要求,对公司实际价值影响不大,一切糟糕的预期在目前股价中已经体现。一旦超预期兑现,公司股价会回归价值。”
接受采访的多名公私募负责人以及公众投资者均表示,将牢牢把握一汽轿车6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的窗口期,与公司深入交换意见,维护自身利益。
在这幅维权众生相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一起维权请愿的个案,而是“积极股东主义”的萌芽正在A股市场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