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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8 证券简称:新世界 公告编号:临2016-024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0.06元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6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1,799,27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907,956.20元。 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⑴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⑷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6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除权 (除息) 日:2016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其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国家股股东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588888*332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