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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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6-031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6月20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吴中林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578,342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72.25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3,170,5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7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407,825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4.1813%。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78,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49,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78,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49,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78,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49,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志刚、张杨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1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3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15:00至2016年6月20日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53,17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407,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

经办律师:

(许志刚)

(张 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