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编号:临2016-030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
● 除权(除息)日: 2016年6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2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配方案及扣税情况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478,429,586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0.15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7,176,443.79元, 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5元(含税)。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不含QFII),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5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7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办公室
联系人:黄来和
联系电话:021-66990372
传 真:021-66990300
联系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长兴江南大道988号钢构工程公司办公室
邮编:20191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