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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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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
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2016-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6月16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发布了《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期间聚利B份额(000633)风险提示公告》及《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2016年6月17日为聚利A份额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办理聚利A份额的赎回业务,2016年6月20日为聚利A份额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及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办理聚利A份额的申购和折算业务,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2016年6月20日,折算前,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65644元,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的规定,据此计算的聚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为1.02065644;折算后,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1份聚利A份额相应增加至1.02065644份。折算前,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352,734,963.66份,折算后,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380,677,652.27份。聚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份额以聚利A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6年6月22日起(含该日)可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的聚利A份额的折算结果。

二、本次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确认结果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的规定,在每一个聚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2016年6月17日,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聚利A份额赎回总份额为308,720,417.34份,2016年6月20日,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聚利A份额申购总份额为547,071,056.64份,聚利B份额的份额数为783,639,719.65份。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即1,828,492,679.18份,下同)。在每一个聚利A份额的开放期,本基金以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对于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聚利B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公司统计,2016年6月17日,聚利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308,720,417.34份,2016年6月20日,聚利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总金额为547,071,056.64元。本次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经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将大于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此,基金管理人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通过各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 本次申购确认比例为81.85683%。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2016年6月20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申购确认比例。

聚利A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已于2016年6月20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及2016年6月21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自2016年6月21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本次赎回的成交情况。自2016年6月22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本次申购的成交情况。若投资者申请赎回聚利A份额在经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其剩余持有的聚利A份额低于10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下一工作日对其持有的剩余份额执行强制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2016年6月21日前(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本次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 2,612,132,398.14份,其中,聚利A份额总份额为1,828,492,678.49份,聚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仍为783,639,719.65份,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为7:3。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银腾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

为进一步答谢新老投资者,方便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投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6月22日起,在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开通旗下中银腾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 基金代码:002502、C类 基金代码:002503)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对部分交易实行优惠费率。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务开通范围

1、持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大连银行、温州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任一银行的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6年6月22日起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申购、赎回业务。

2、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选择网银直连方式开户的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用户,选择通联支付方式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储银行卡、平安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温州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汉口银行卡、大连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华夏银行卡用户,以及选择银联通方式开户的兴业银行卡用户,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2016年6月22日即可办理进行本基金的电子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

二、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每期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200元人民币(含200元),不设金额级差。

2、根据投资者使用的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有相应的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参见本公司网站相关内容。

三、交易费率优惠

1、根据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502),在原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不同的优惠折扣。若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执行原申购费率。

具体优惠幅度如下:

四、注意事项: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上述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具体电子直销开户要求及流程可参见本公司网站。

五、信息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2、中国银行

网站:http://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建设银行

网站:http://www.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4、农业银行

网站:http://www.a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5、招商银行

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通联支付

网站:www.allinpay.com

通联支付客服电话:95156

7、银联电子支付

网站:www.chinapay.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6

六、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3、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2日

中银腾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6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1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22日

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6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本基金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非开放期不能申购和赎回的风险,开放期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特定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资于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投资国债期货、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1 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2日

中银腾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6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腾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注:上表中,1个月按30天计算,2个月按6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针对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3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2办理时间

自2016年6月22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3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及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100元),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5.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5.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5.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6.1.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宋亚平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6月22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开放转换业务。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腾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腾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