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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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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43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及送转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股以未分配利润送0.3股,每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1.2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6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送转新增股份上市日:2016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或“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方案,并于2016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每股利润分配及送转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44,308,4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430,842.60元;同时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送0.3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2股,送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610,771,066股。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即“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因此,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2、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3、 送转新增股份上市日:2016年7月1日

4、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现金分红及送转实施办法

1、股东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中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实施送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送转股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2,610,771,066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395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天科技证券部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6号

联系电话:0513-83599505

传真:0513-83599504

九、备查文件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