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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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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16-025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0.02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8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8,777,0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18元人民币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和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北京千石创富-招商银行-广东粤财信托-粤财信托·青海华鼎定增2号单一资金信托、兴业全球基金-招商银行-广东粤财信托-粤财信托·青海华鼎定增3号单一资金信托、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招商银行-粤财信托-粤财信托·青海华鼎定增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除上述第1项股东外,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派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971-711115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