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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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16-04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闫奎兴先生有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兼总经理党锡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闫奎兴先生有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何忠华先生、舒文波先生、马之旺先生、独立董事刘晓明先生、侍乐媛女士、李晓慧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陆庆本先生、宗海军先生、金雪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宁庆才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杨远继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娟萍律师、卢春阳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方式和网络投票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