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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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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29 证券简称:锦旅B股 公告编号:2016-014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注: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为0.035120美元(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确定股息红利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统一适用20%的税,由此计算应纳税额,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132,556,2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0,487,942.10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3、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5490元)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35120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31608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5120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5120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7楼

咨询人员:张小姐,史小姐

咨询电话:86-21-63299090

传真:86-21-63296636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