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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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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48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因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珠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15日接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详见2016年6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及2016年6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暨更正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送达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4民初38号之二﹞(下简称“裁定书”)。厦门银行珠海分行于2016年6月14日向珠海中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公司部分机械设备。珠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查封公司名下的空气压缩机、蒸汽透平机等部分机械设备,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50,000,000.00元为限。查封的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珠海中院提出书面的结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珠海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机械设备已查封完毕,查封期间内公司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部分机械设备,但仍可以正常使用。设备被查封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