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黑化 公告编号:2016-028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经人民法院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85,586,174.84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本期及期后损益没有负面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股份”)于2016年5月6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106-021#),披露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集团”)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6年6月22日,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黑民初27号】,经该院主持调解,涉诉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案涉债务本金数额为179,586,174.84元,经各方协商确认此款由黑化股份按八五折以现金方式给付,即152,648,248.61元;
2、黑化股份于本调解书下发当日给付龙煤集团8,000万元,余款于法院解除对昊华公司持有的德州实华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查封的当日给付,之后解除对黑化集团公司、黑化股份相关资产的查封;
3、龙煤集团放弃主张案涉债务利息;
4、如黑化股份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龙煤集团同意放弃向昊华公司、黑化集团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5、龙煤集团的律师代理费由该公司按实际回款数额自行承担;
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9,875.00元,由龙煤集团、黑化股份各承担234,937.50元。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将对公司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
披露的经审计的2016年年报为准。
四、 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黑民初27号】。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79 股票简称:*ST黑化 编号:2016-029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齐齐哈尔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齐齐哈尔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气体”)是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股份”、“公司”)的气体供应商。2010年,公司与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建厂供气合同》及《投资建厂供气合同之补充合同》,主要约定包括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盈德气体;黑化股份在厂区内提供土地使用权;盈德气体建设空分设备等,并向黑化股份提供氧气等生产所需气体等。
《投资建厂供气合同》及《投资建厂供气合同之补充合同》同时约定,除非依法执行清算或破产外,黑化股份若未经盈德气体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黑化股份应将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建在黑化工厂内的空分装置买回。
一、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债务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资料,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评估基准日),黑化股份对盈德气体债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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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化股份已于2015年初将其对盈德气体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债务清偿完毕。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15281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十五题“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有约17.89%的经营性负债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对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未取得同意函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如有,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基于黑化股份于2015年期初已偿还盈德气体截至评估基准日债务,因此,盈德气体未包含在前述未取得同意函的17.89%的经营性负债中。
二、关于盈德气体对债务及空分装置回购主张的主要内容
盈德气体于2015年5月21日向黑化股份出具《回复函》,“贵公司与我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转变为重组贵司的新上市公司与我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由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重组方或其关联公司按照市场原则收购齐齐哈尔盈德气体公司的全部股权。否则,我公司不能同意本次债权债务和供气合同的转让,我们主张维持原合同主体不变,我们仍针对贵公司,即每月应付气费的支付主体仍是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于对盈德气体债务安排及空分装置回购主张的进展情况
1、债务安排情况
基于黑化股份与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签署的《投资建厂供气合同》、于2010年9月30日签署的《投资建厂供气合同之补充合同》及于2014年8月15日签署的《仪表气供气合同》,盈德气体多次向黑化股份出具了催款函、工作函或回复函等,要求黑化股份在要求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所欠货款及滞纳金。
截至本公告日,黑化股份正在积极处理对盈德气体的上述债务。
2、空分装置回购
根据盈德气体于2015年12月4日向黑化股份出具的工作函,提出“鉴于双方是合作伙伴,如果贵司愿意,我司可以考虑提前终止合同以减轻贵司的长期照付不议气费负担,但前提是贵司回购我司在《供气合同》下的空分设备,并对我司所受损失给予适度补偿”。
黑化股份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回复函:关于盈德资产回购问题,由于目前我司生产经营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我司承诺在黑化股份公司股改重组后,由股改最大受益方,即原黑化股份最大股东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启动对盈德资产进行回购,具体价格由双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价值计算。黑化股份对黑化集团的收购义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盈德气体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回复函:我方选择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方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费用全部由贵方承担。我方将安排人员进行全程跟踪参与,资产评估公司最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得到我方的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截至本公告日,空分设备回购的评估机构已由黑化股份及盈德气体共同选定,空分设备的回购工作正在商谈中。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