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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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2016-059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年度

2、 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12,168,154,3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33,630,877.00元。

3、 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公司实际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相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相关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

三、 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 联系电话:021-63600606,232964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2016-060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705,048,19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绿地控股”)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26号)文件,核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发行2,012,394,199股股份、向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集团”)发行927,812,451股股份、向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发行2,500,837,581股股份、向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格林兰”)发行3,503,741,870股股份、向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股份”)发行278,343,754股股份、向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资本”)发行1,206,037,043股股份、向上海鼎晖嘉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嘉熙”)发行517,205,241股股份、向宁波汇盛聚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汇盛聚智”)发行465,112,627股股份、向珠海普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普罗”)发行122,071,374股股份、向上海国投协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投协力”)发行116,278,15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015年6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新增11,649,834,296股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518,320,089股增至12,168,154,385股。其中,向天宸股份、平安创新资本、鼎晖嘉熙、宁波汇盛聚智、珠海普罗、国投协力所发行的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向地产集团、中星集团、城投集团、上海格林兰所发行的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盈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承诺绿地集团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以下简称“补偿期限”)合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165亿元(以下简称“累积承诺利润”)。若拟置入资产在补偿期限内累积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以下简称“累积实际利润”)未能达到交易对方累积承诺利润,交易对方应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第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累积实际利润的专项审核意见后的10个交易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并且由上市公司在该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该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的事宜。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后,应于10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后,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应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与上市公司共同办理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

应补偿股份数=(累积承诺利润-累积实际利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总数÷累积承诺利润

交易对方中各方应补偿股份数按照其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比例乘以上述应补偿股份数确定。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交易对方取得的新股总数,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

如进行补偿时,交易对方中某一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低于根据约定的股份补偿公式计算得出的补偿股份数量,则该补偿方以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补偿后,需以现金方式另行补偿给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的,补偿方应在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金额支付给上市公司。应补偿金额为:发行价格×(补偿方应补偿股份数-补偿方进行补偿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前述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交易对方对绿地集团盈利承诺及补偿安排尚未进入履行期。

2、股份限售承诺

天宸股份、平安创新资本、鼎晖嘉熙、宁波汇盛聚智、珠海普罗、国投协力承诺,其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股份限售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出具以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上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705,048,195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