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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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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6-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6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的提示性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了《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195;B类基金代码:00019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06月27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到期操作、过渡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6年06月28日(含)至2016年07月04日(含)。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6年07月05日(含)至2016年08月01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08月02日至2019年08月01日。过渡期将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到期操作期申购或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二、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形式

1、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3、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07月04日。

(二)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6年06月28日(含)至2016年07月04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持有完整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赎回或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处理,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和转换转入申请。在本次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时,转换转入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且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转换转入状态。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五)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对未选择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由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07月04日为该部分份额办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手续。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七)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本《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相关规则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6年06月28日(含)至2016年07月04日(含)。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和转换转入申请。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本基金的过渡期时间自2016年07月05日(含)至2016年08月01日(含)。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

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开放申购实行基金份额规模上限控制,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到期操作期申购或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

1、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6年06月28日(含)至2016年08月01日(含)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投资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八、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费用

(1)投资人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2)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B类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用。

4、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B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指定期限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合计规模”)的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或过渡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如合计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申购业务,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合计规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基金合计规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对当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到期操作期或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6年08月01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到期操作期或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受限开放期或者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六、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08月02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9年08月01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及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以及在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限开放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

1、担保人的保证范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

1、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保本运作周期首日的每6个月对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2、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

3、在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5%。

八、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和转换转入申请;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到期操作期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费用,即从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3、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本次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受限开放期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赎回和转换转出等业务。

本公司直销柜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以上销售机构自2016年6月24日起销售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保本3号混合,基金代码:A类000195、B类000196)。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