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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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实施公告

2016-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维格娜丝 公告编号:2016-027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5元(含税)。

●现金分红(税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3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3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6月1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1479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7,017,700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

4、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扣税说明如下: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 〔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0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5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王致勤、宋艳俊、宋旭昶、吕慧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4736763

电子邮箱:securities@v-grass.com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