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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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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
(十七期)国债等五只债券利息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

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将于2016年7月7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117”,证券简称为“国债1117”,是2011年7月7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7元。

二、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288”,证券简称为“新疆15Z1”,是2015年7月7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89元。

三、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289”,证券简称为“新疆15Z2”,是2015年7月7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19元。

四、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290”,证券简称为“新疆15Z3”,是2015年7月7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54元。

五、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291”,证券简称为“新疆15Z4”,是2015年7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元。

六、本所从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6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七、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6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7月7日除息交易。

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曹春华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4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6】第23号】,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或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6月2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王军民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6】第23号】,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或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6月2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李玖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6】第23号】,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或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