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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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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6—032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

● 涉案的金额:暂无法确定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 需要提示的其他说明: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需要,对诉讼请求进行相应变更。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原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闫清江,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淑芬

身份证号码:41011219**03**00**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李岗村*号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0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于日前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藏01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决定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6月7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原告流通股票达到5.0007%,但是,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进一步增持原告的股份,持股比例从5.0007%增至5.1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8.1条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据此,我们认为被告的上述购股增持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并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三、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至2016年6月15日购买原告流通股5.15%股票之民事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场抛售所购买并持有的原告股票,所得收益赔偿给原告。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01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