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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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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16-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8 证券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2016-039

债券代码:122085 债券简称:11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均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胡伟主持,所审议之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胡伟、吴亚德、王增金、李景奇、谢日康以及独立董事区胜勤、胡春元出席了会议,董事赵俊荣、张杨及独立董事林钜昌、施先亮因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中,监事何森、辛建出席了会议,监事钟珊群因公务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廖湘文、孙策、黄毕南、温珀玮、龚涛涛出席了会议;另外,本公司律师、独立财务顾问(香港)及登记公司(香港)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 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 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1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的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股权激励管理及实施考核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会议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5. 议案名称:关于委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 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 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1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的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股权激励管理及实施考核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2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3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4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5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6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7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8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9 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10 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11 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的程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股权激励管理及实施考核办法》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涉及重大事项,持股5%以下股东注的表决情况

注:为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低于A股总股数5%(不含)的股东。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01~1.11及2~4项决议案已获超过三分之二票数赞成,上述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特别决议案;议案5~6项决议案已获超过一半票数赞成,上述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1.01~1.11及2~4项决议案已获超过三分之二票数赞成,上述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特别决议案。

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1.01~1.11及2~4项决议案未获超过三分之二票数赞成,上述决议案未获正式通过为特别决议案。

由于第1.01~1.11及2~4项决议案已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但未获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因此第1.01~1.11及2~4项决议案所涉及事项暂不实施,本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适时另行安排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

以上会议议案详情可参阅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资料》,或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6年1月15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5月9日的公告及2016年5月30日的通函。上述公告及资料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赖经纬、王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2、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6-040

债券代码:122085 债券简称:11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及成员

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陈涛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原独立董事及薪酬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施先亮先生的辞呈已自2016年6月24日起生效。

董事会已委任独立董事陈涛先生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主席,自2016年6月24日起生效。于上述委任后,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成员为独立董事陈涛先生(委员会主席)、独立董事区胜勤先生、独立董事胡春元先生以及执行董事王增金先生;本公司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为独立董事陈涛先生(委员会主席)、独立董事林钜昌先生以及执行董事胡伟先生。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

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

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赖经纬律师、王琳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会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合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境内外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14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伟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所认可的时段。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5,004,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68%。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7,167,604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7,836,402股。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8,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A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7,167,604股,占公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2%。

A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A股类别股东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8,517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类别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8,998,402股,占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终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03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1.0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0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0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0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09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的程序;

2.审议及批准《股权激励管理及实施考核办法》;

3.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事项包括:

(1)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a) 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 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b) 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c) 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d) 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时,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e) 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f) 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 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 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g) 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h) 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 议;

(i)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 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4.审议及批准关于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的议案,同意关连激励对象按照本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和条款,参与本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将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5.审议及批准关于委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即时委任陈涛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 2017年12月31日止(其候选资格须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6.审议及批准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师的议案,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年度审计师,对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整合审计,并承担国际审计师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应尽的职责,以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二)A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03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1.0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0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0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0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09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的程序;

2.审议及批准《股权激励管理及实施考核办法》;

3.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事项包括:

(1)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a) 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 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b) 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c) 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d) 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时,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e) 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f) 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 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 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g) 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h) 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 议;

(i)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 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4.审议及批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的议案,同意关连激励对象按照本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和条款,参与本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H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以下议案,经投票表决,以下议案在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未获通过:

1.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03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1.0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0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0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0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09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的程序;

2.审议及批准《股权激励管理及实施考核办法》;

3.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事项包括:

(1)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a) 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 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b) 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c) 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d) 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时,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e) 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f) 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 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 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g) 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h) 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 议;

(i)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 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4.审议及批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的议案,同意关连激励对象按照本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和条款,参与本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终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签字律师:

赖经纬 王 琳

负责人:

刘庆江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