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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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2016-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59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批准了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据此,公司现发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 年 7 月13日(星期三)上午9:00起

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年7月12日—2016年7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7月13日下午3: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两种网络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亿帆生物办公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2)发行数量

(3)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5)定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7)限售期

(8)上市地点

(9)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11)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议案》

以上九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

其中,第1、2、3、4、5、6、7、8项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7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4:00)

(三)登记地点: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公司综合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冯德崎、李蕾

联系电话:0571-63807806

联系传真:0571-63759225

联系邮箱:yfxflilei@163.com

邮编:3113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正常进行,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联系电话:0571-63807806,传   真:0571-63759225

会议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亿帆生物办公楼会议室

邮 编:311300

联 系 人:冯德崎、李蕾

六、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2019 ”,投票简称:“亿帆投票”。

2、议案设置与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6年7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2(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7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回 执

截至2016年7月6日,我单位(个人)持有“亿帆鑫富”(002019)股票( )股,拟参加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姓名(参会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

签署(股东):

日期:2016年 月 日

备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个人股东,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拟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附上填写好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4、出席会议时须持上述第2点中相应证件的原件,以供查验。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或女士)代表我单位(或个人),出席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表决:

注:1、如欲投票赞成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 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 内相应地方填上“√”;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 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或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60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使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6年7月13日举行投资者接待日活动,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出席会议,就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与地点

1、时间: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13:30-15:30

2、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亿帆生物办公楼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1、登记时间:2016年7月11日

2、登记途径:采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附回执)

传 真:0571-63759225

邮 箱:冯德崎 xz@yifanyy.com

李蕾 yfxflilei@163.com

咨询电话:0571-63807806、63759205

四、公司参与接待人员

公司参与本次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人员有: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先锋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林行先生、副总经理许国汉先生、财务总监喻海霞女士、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冯德崎先生。

(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将作调整)

五、注意事项

1、参加本次活动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2、参加本次活动的投资者务必在2016年7月11日17:00前办理预约登记手续,以便公司合理安排工作。

3、参加本次活动的投资者请携带有效证件出席活动,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

特此公告,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日

活 动 回 执

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61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911 号文核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鑫富”、“公司”或“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采用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与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32万股。本次发行定价每股人民币11.98 元,共计募集资金35,125.36万元,坐扣承销费1,053.76万元和保荐费 260.00万元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费2.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33,808.6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于2009年9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07.1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101.5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浙天会验〔2009〕179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2009年10月6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更换保荐机构,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亿帆鑫富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后续持续督导工作。2015年2月13日,亿帆鑫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和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订了《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之补充协议》,由申万宏源承继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亿帆鑫富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2015年8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5年9月15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09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20,000吨全生物降解材料(PBS)项目”由亿帆鑫富实施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杭州鑫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科技”)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81)。公司保荐机构在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核查后,对该变更事项无异议。

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成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的议案》。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由亿帆鑫富转移到鑫富科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完成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近日亿帆鑫富及鑫富科技、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最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最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鑫富科技已在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95080155350000615,截止2016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1,676,593.39元,另有9,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16年7月3日期满前需归还,增资至鑫富科技并存储于鑫富科技专户中),共计91,676.593.39元。该专户仅用于鑫富科技年产20,000吨全生物降解新材料(PBS)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鑫富科技、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申万宏源作为亿帆鑫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鑫富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亿帆鑫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亿帆鑫富及鑫富科技、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对鑫富科技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鑫富科技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鑫富科技、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申万宏源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亿帆鑫富及鑫富科技、浦发银行临安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浦发银行临安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亿帆鑫富及鑫富科技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生效后,申万宏源于2015年2月13日与亿帆鑫富、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署的《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之补充协议》以及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与亿帆鑫富、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62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生物医药”)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16)皖民初2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在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前,公司及亿帆生物医药未收到该案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背景情况

2015年8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亿帆生物医药以2.4亿元人民币收购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集团”)、赵宽合计持有的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并于2015年8月21日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工作,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2016年2月22日,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天长亿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亿帆”)。

二、有关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赵宽

第三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天康集团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已于2016年4月16日解除;

(2)判令被告天康集团返还原告持有的天长亿帆70%股权;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在2015年8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65.8万元,不予返还;

(3)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和第三人亿帆生物医药将上述第二项诉请中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4)如上述第三项请求不能实现,则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就该股权向原告折价补偿,暂定人民币2.4亿元,具体补偿金额以鉴定数额为准;

(5)判令被告赵宽对诉讼请求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皖民初24号];

2、《民事诉讼状》;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6)皖民初13号]。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