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6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6月22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券分期及首期发行规模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绿色债券、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和《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
根据市场及公司具体情况,本次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拟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剩余债券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本次确定公司债券分期及首期发行规模已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不需要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