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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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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工业园)

(2015年度)

重要声明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对外公布的《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德邦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德邦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德邦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双欣债”,代码“136069.SH”)。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10.6亿元。

3、债券期限:期限为5年(含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刊登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

8、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9、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本次债券以公开方式面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2、起息日:2015年12月4日。

13、利息登记日及支付方式: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12月4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6年至2018年每年12月4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有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4、付息日期: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到期日:2020年12月4日。

16、本金支付日:本次债券的本金支付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本金对付日为2018年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7、兑付登记日:2020年12月4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8年12月4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8、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本金支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9、募集资金运用: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联合评字[2015]342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1、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发行人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约定,对发行人资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运用情况、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等进行了持续跟踪,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约定义务,积极行使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德邦证券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的义务,并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回访发行人,对发行人债券发行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征信情况、进行了跟踪回访。

同时,德邦证券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约定,当发行人董事、监事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后,及时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了《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督导发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此后,德邦证券在2016年6月28日出具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2015年度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及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披露。

第三节 发行人2015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联系方式

(三)信息披露及备置地

投资者可至发行人查阅本年度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或访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查阅。

(四)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1、公司董事会人数变更为7人,监事会人数变更为3人;2、同意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由乔玉华、白占荣、乔玉文、徐勇彪、安志敏、郭金龙、李仄,任期三年;3、同意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由阿拉腾图娅、古艾、高和平组成,任期三年;4、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除以上变更,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更事项。

二、发行人2015年度经营情况

(一)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发行人主要业务涉及煤炭、电力、高分子材料(PVA)、液化天然气(LNG)等板块。

1、煤炭板块

近年来,发行人已具备了一定的煤炭资源储备量。截至2015年末,公司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为3.1亿吨,可采储量为1.61亿吨(不含2013年政府新配置2.6亿吨煤炭资源),核定煤炭生产能力609万吨/年,煤炭洗选能力为960万吨/年;此外,发行人与淄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了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资源是位于东胜区塔拉壕镇常青村境内的井工煤矿,资源储量9.8亿吨,可采储量2.79亿吨,设计产能500万吨,配套洗选500万吨/年,发行人持股占比为45%;发行人与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鄂托克前旗长城六号矿业有限公司,主要开采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上海庙矿区,资源储量1.27亿吨,可采储量1.12亿吨,发行人持股占比为42%。

发行人现已成为内蒙古自治区70户重点企业、内蒙古自治区38户煤炭重点企业之一,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确定的煤炭资源整合主体企业和重点培养的双百亿企业之一。

2、电力板块

公司电力业务的运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双欣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电力”)。双欣电力现拥有2×200MW的煤矸石发电厂一座,设备运行稳定且负荷率较高,近年来发电量保持相对稳定,年发电量近30亿度。双欣电力利用煤矸石发电,将废弃的煤炭资源就近转化为电力,不仅减少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废弃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还可为发行人实现循环经济产业链条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丰富的电力资源,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由于电力业务的客户主要是棋盘井工业区当地的化工企业和矿产企业,客户稳定。

3、PVA板块

公司PVA业务板块的运营主体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环保”)。双欣环保建设的年产11万吨可降解高分子聚乙烯醇项目立足蒙西地区电石、甲醇、醋酸等原料和电力资源丰富优势,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形成大规模产业集群,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项目建设中广泛采用了国际、国内选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使项目生产工艺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该项目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和高新技术发展产业,项目市场前景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目前在市场中已和中石化、安徽皖维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行业内产能方面,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能力为28.50万吨/年(含广维以及蒙维产能),约占总生产能力的23.15%,是国内最大的生产商;其次是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厂,生产能力为16.50万吨/年,约占总生产能力的13.40%;再次是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能力为11.00万吨/年,约占总生产能力的9.94%。

2013年以来,随着英力士及塞拉尼斯永久关停欧洲年产50万吨的醋酸乙烯装置(2013年4季度),以及美国醋酸乙烯巨头相继发生故障致百万吨醋酸乙烯装置暂停生产(2014年3月),导致醋酸乙烯供给严重收缩,欧美市场醋酸乙烯价格上涨至近乎翻倍,国内醋酸乙烯价格也呈上涨趋势,景气开始向上。

在生产工艺方面,公司采取电石乙炔法,依托当地丰富的电石、甲醇、醋酸等原料和电力资源,发展“电石/甲醇/醋酸—醋酸乙烯—聚醋酸乙烯—聚乙烯醇及其下游深加工产品”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是国内PVA行业中唯一一家拥有完整产业链的生产企业,具有绝对的规模和成本优势。2012年公司在北京成立技术研究院,专门研究PVA生产技术以及产品创新,同年双欣环保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

2014年,公司建设新增一套2万吨/年PVA醇解装置,产能提升至13万吨/年。同时对原11万吨/年PVA装置的乙炔工段、合成工段、精馏工段、聚合工段、回收工段进行节能技改,通过余热回收利用和采用节能型电器等措施,提高产品工艺,降低耗能,进一步增加产品竞争力。

4、LNG板块

发行人液化天然气(LNG)业务由鄂尔多斯市宏基亿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亿泰”)经营管理。宏基亿泰注册资本3.5亿元,LNG项目占地面积280亩,总投资9.86亿元,设计规模为40万吨/年,年计划开工时数8,000小时,处理天然气量170万立方米/日。

生产方面,生产所用设备包括冷剂压缩机、螺杆压缩机及冷箱等,均为进口设备,先进程度较高。公司LNG产品于2015年6月投入试生产,目前生产线已经调试,运行情况良好,2015年1~9月LNG产量为6.42万吨。从LNG加工流程来看,公司采用混合剂制冷工艺,原料天然气通过管线输送至宏基亿泰,先经原料气压缩机增压至4.5MPa,再采用胺液吸收脱除CO2、采用双床分子筛干燥系统脱水。

采购方面,LNG产品主要原材料为天然气,采购自长庆油田分公司内蒙古苏里格第二天然气处理厂,经净化处理厂处理后方可使用;辅料包括乙烯、丙烷、异戊烷、液氮、甲基二乙醇胺MDEA、胺活性炭、分子筛、瓷球、脱汞剂、脱苯剂及消泡剂等。公司原、辅料采购基本为现款结算。

销售方面,LNG产品主要为车船用气,其次为工业用气和民用气等,产品销往山东、河北、河南及周边地区,销售环节以现款结算为主。

产品装运方面,公司LNG产品经内置式液下泵输送至产品装车站,由装车向LNG槽车充装产品。产品运输方面,公司LNG产品主要由客户自提,公司不负担运输成本。

作为石油天然气下游产业,LNG业务市场前景依然向好,未来随着LNG生产负荷率的提高,公司整体收入及盈利有望得到显著提升。

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基本情况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CHW津字[2016]1254号审计报告:

2015年度,发行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78.7086亿元,较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73.8174亿元,增幅6.63%。由于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及煤炭价格的下滑,使得毛利下降,其中:

1)2015年,发行人煤炭板块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7.1053亿元,较2014年营业收入人民币35.9915亿元,减少24.69%;煤炭板块营业成本22.1819亿元,较2014年营业成本人民币28.3046亿元,减少21.63%;煤炭板块毛利4.9234亿元,较2014年毛利人民币7.6869亿元,减少35.95%。主要系煤炭价格下滑影响导致公司煤炭板块销售收入下降。

2)2015年,发行人电力板块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6872亿元,较2014年营业收入人民币4.6391亿元,增加22.59%;电力板块营业成本2.9262亿元,较2014年营业成本人民币2.7656亿元,增加5.81%;电力板块毛利2.7610亿元,较2014年毛利人民币1.8734亿元,增加47.38%。主要系下游需求稳定,发电机组达到最佳磨合期,煤炭价格下滑导致公司电力板块销售收入及毛利的增长。

3)2015年,发行人化工板块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3.7174亿元,较2014年营业收入人民币31.6758亿元,增加38.02%;化工板块营业成本36.6520亿元,较2014年营业成本人民币2.7656亿元,增加52.56%;化工板块毛利7.0654亿元,较2014年毛利人民币7.6518亿元,下降7.66%。主要系部分产品价格下滑,单位毛利减少。

三、发行人2015年度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主要会计数据以及财务指标列示如下:

单位:除另有注明外,以人民币百万元列示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期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用途,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按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完毕。

第五节 本期公司债券保证人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2015年度内,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未到付息日。

2020年12月4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8年12月4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未到兑付日。

第八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时,发行人聘请了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信情况进行评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信用等级公告》(联合[2015]342号),公司债券发行时,其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联合评级评定“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该级别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对上述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出具的《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本期债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本期债券的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九节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十节 其他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一)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二)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回顾及最近进展情况如下:

2011年9月,发行人作为收购方与转让方辉意有限公司、辉惠有限公司、颖丰有限公司(三方以下合称“香港三公司”)签订《关于转让乌海市蒙港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合同》,香港三公司的控股股东昊天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能源”)作为卖方担保方也在《关于转让乌海市蒙港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约定由发行人收购香港三公司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款的约定为:“买卖双方同意以201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基于目标公司截止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详见本协议附件7),在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的下述约定、第4.2条买方支付代偿资金安排、卖方在本协议第5.6条所做承诺,买方在本协议第8.4条所做承诺,及本协议其他相关条款和条件下,买卖双方商定目标股权买卖的价款为人民币15.03亿元(下称目标股权价款),在扣除应由买方代为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后,由买方以现金方式将扣税后的价款余款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兑换成港币分期支付给卖方”。

1、纠纷事项形成原因

2012年12月6日,乌海市海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海南税告[2012]00001号”《税务事项告知书》,认定目标公司在转让过程中涉及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原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地方各税,要求发行人在支付股权价款时按照规定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据此,发行人从股权转让款中扣留8,000万元作为营业税保证金。事后,海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4月3日再次发出《告知书》,告知“鉴于现在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双方经济交易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常进行交易,原海南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告知书[2012]海南税告字00001同时收回。”因第二份《告知书》没有明确发行人及受让后的目标公司不再有代扣代缴义务,且没有文号,所引用的2012年12月6日《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名称及文号都有误差,发行人认为第二份《告知书》不正规,不能达到撤销“海南税告[2012]00001号”《税务事项告知书》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风险,且香港三公司在履行《关于转让乌海市蒙港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继续扣留8,000万元保证金。双方因8,000万元保证金的支付事宜产生纠纷,香港三公司就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纠纷最新进展情况

香港三公司因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发行人返还从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中暂扣的8,000万元营业税保证金,支付上述保证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发行人控股股东内蒙古双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控股”)对前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发行人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用;同时发行人就香港三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多项违约事项提出反诉。2014年6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40号”《裁决书》,就香港三公司的本诉请求裁决如下:发行人向香港三公司返还预留的营业税保证金8,00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欣控股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承担香港三公司聘请律师费用70万元及本诉仲裁费109,590.75美元;就反诉请求裁决如下:香港三公司就移交的固定资产缺失部分赔偿公司284.87万元,香港三公司承担发行人聘请律师费用8万元及反诉仲裁费84,079.10元。但该《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指发行人)主张申请人违反投资承诺的反请求不属于本案管辖范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一矿停工损失1,047.65万元,四矿停工损失3,424.90万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倘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投资承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同时认定“被申请人主张扣减工程质保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本案的仲裁范围。”

发行人收到《裁决书》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40号”《裁决书》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二中民特字和07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发行人要求撤销“[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40号”《裁决书》的申请。

2015年5月2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及双欣控股发出“(2015)鄂执字335号”《执行通知书》,根据《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发行人已于2015年7月17日、2015年8月6日分别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200万元和1,800万元。

为解决上述仲裁案件的遗留问题,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40号”《裁决书》案件过程中,发行人及蒙港公司于2014年8月将香港三公司、昊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昊天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昊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截止2013年5月9日原告矿井损失人民币8,000.61万元,支付逾期赔偿违约金,赔偿原告截至2014年8月1日因投资项目前期调研费人民币268.04万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费用。

当时内蒙古高院已通知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但五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关于转让乌海市蒙港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已约定仲裁争议解决方式为由,认为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理,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内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五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五被告不服“[2014]内民三初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述状》,请求撤销“(2014)内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民四终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本案进入实质审理阶段,鉴于五被告均系在香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生效后执行有一定的难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及蒙港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4]内民三初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香港三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案款中的人民币6,000万元。该案已于2016年4月13日开庭审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三、相关当事人

2015年度,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2015年12月24日,公司经营范围新增液化天然气(LNG)、碳化钙的研发、销售。原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经营;煤炭、电力、聚乙烯醇相关化工产品、矿产资源开采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可降解高分子聚乙烯醇(PVA)、高强高模纤维、聚乙烯醇膜、聚乙烯醇缩丁醛(PVB)煤基活性炭、电力、煤炭及煤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LNG)、碳化钙的研发、销售;聚乙烯醇高分子材料产业链及其应用开发、研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化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投资设立附属公司3家,主要涉及电力、贸易、技术研究等业务,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73亿元。其中,受让内蒙古北方蒙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价值36,000万元,设立内蒙古双欣高分子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设立润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发生一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2015年12月,发行人将所持鄂尔多斯市新华结晶硅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鄂尔多斯市华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确认上述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股权转让价值低于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资产总额的5%。

以上相关内容已于2016年3月29日和2016年6月28日,分别通过《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进行了公告。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及承诺,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构成实质性影响。德邦证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尽职履责,并视情况及时发布后续受托管理事务公告,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