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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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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0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7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3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0.13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0.11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0.13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的预案》,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63,898,951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385,306,863.63元。资本公积不转增。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扣税情况: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1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17 元。

(4)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3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10-82399888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9日